

永久地契(Freehold)房產是指您可以無限期擁有的房產
在新加坡,有兩種永久地契
分別為「無限期產權」(「Estate in Fee Simple」)和「永久產權」(「Estate in Perpetuity」)
無限期產權是國家授予個人的最高級別的永久地契
無附加條件
而永久產權則受國家土地法案(State Lands Act)下的條款約束
這些條款包括國家對土地的自由通行權
開採土地下礦產和資源的權利以及維護界標的義務
永久地契房產可根據
1966 年土地徵用法案(Land Acquisition Act)被政府徵用
土地徵用法案賦予政府在新加坡徵用任何土地用於公共用途的權利
政府的強制徵用是不容置疑的
政府的決定是最終的


租賃地契(Leasehold)房產是指
通過租賃地契形式擁有臨時使用和占有房產的權利
租賃地契是對土地的權益
賦予承租人不可剝奪的使用和占有房產的權利
租期結束後,土地產權和房產將歸還給原業主
新加坡租賃地契房產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政府組屋(HDB)
每個組屋買家與政府簽訂租賃協議
享有使用和占用房產 99 年的權利
組屋的抵押貸款全額還清後,買家並不擁有房產
而是擁有在租賃期內獨家占用空間的權利
99 年租期結束後,組屋的所有權將歸還給國家
ps:到期規定
在新加坡 無論是組屋也好 私宅也好 只要寫明99年屋契(Leasehold)
它們在99年後的價值 從理論上來說 應該都歸為零
住戶必須遷離 把房子土地歸還政府
組屋屋契到期後 必須歸還給政府
(選擇性整體重建計劃SERS自1995年開展至今 只有4%的政府組屋獲選參與 機率越來越低)

新加坡的每一塊土地都必須根據 1993 年土地產權法案(Land Titles Act)
在土地產權系統(Land Titles System)中註冊
才能被新加坡法院承認
土地產權信息可以通過在
綜合土地信息服務(Integrated Land Information Service,簡稱 INLIS)
中進行簡單搜索
支付少量費用獲取


永久地契最初由政府頒發
然而,政府已在政府售地計劃(GLS)中停止發放永久地契
政府發布的任何新項目都是租賃地契
通過 GLS 計劃出售的土地租賃期限為 15 年(過渡性辦公空間)
至 99 年(住宅用地)不等


永久地契房產往往具有溢價
原因包括由於永久地契發行數量有限而具有更高的資本增值潛力
不受租賃期衰減影響
以及業主對土地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永久地契和租賃地契哪個更好
這是有爭議的
歸根結底,這取決於業主的喜好
租賃地契房產相比永久地契房產價格更為親民
如果房主不希望投入過多資本或更願意承擔較低的債務負擔
他/她會選擇租賃地契房產


所有權問題
永久地契房產擁有者擁有房產的終極所有權
而租賃地契房產擁有者在租賃期間享有占有房產的專屬權利
租賃期結束後
租賃地契房產的所有權將歸還給房產的原業主
融資
使用公積金(CPF)購買租賃地契房產的條件要比購買永久地契房產更多
例如,如果剩餘租賃期少於 30 年
公積金不能用於資助任何房產購買
這種限制不適用於永久地契房產
因為業主擁有永久的土地所有權
銀行更願意將永久地契房產作為抵押品
而不是租賃地契房產
這是因為租賃地契房產隨著租賃期衰減而呈指數式貶值
此外
銀行更傾向於為永久地契房產提供更高的貸款價值比(loan-to-value,簡稱 LTV)
因為它被認為是相對於租賃地契房產更安全的工具
有了更高的貸款價值比
永久地契房產的購房者可以相對於租賃地契購房者借更多的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