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1歲的馬來西亞男子因向新加坡走私非依託咪酯(non-etomidate)電子煙彈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這是該項罪名迄今為止最重的判決。
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在周四(11月5日)發布的新聞稿中表示,該男子在兀蘭檢查站(Woodlands Checkpoint)被捕時,其車輛內被搜出超過4,300個電子煙設備。

通過Facebook被招募
根據衛生科學局的調查,Syed Mohd Ridzuan bin Syed Yahya於6月初通過一個Facebook頁面申請工作。
一名使用馬來西亞電話號碼、被他稱為「老闆」的神秘男子向他提供了這份工作。
隨後,Ridzuan從馬六甲前往新山與該男子會面。
被指派將電子煙彈運往新加坡
為了準備這份「工作」,「老闆」以Ridzuan的名義註冊了一輛車輛,並在新山為他提供了一處租房居住。
Ridzuan被告知需要將電子煙彈運送到新加坡,並被發了一張馬來西亞SIM卡,僅用於與配送相關的溝通。
在出發前一晚,一輛麵包車被裝滿了電子煙彈。

車內搜出價值2.2萬新元的電子煙彈
7月10日,由Ridzuan駕駛的車輛抵達兀蘭檢查站。
但移民與關卡局(ICA)的官員將其攔截並進行了加強檢查,在車輛內部側面板中發現了隱藏的電子煙彈箱。
該案件隨後被移交給衛生科學局進一步調查,車輛被沒收。
最終,當局搜出了超過4,300個煙彈。

這些物品的估計價值約為22,000新元。
走私電子煙被判入獄,持有罪名被納入量刑考慮
周四(11月5日),Ridzuan根據《1993年煙草與電子煙控制法》(TVCA)走私電子煙彈,被判處18個月監禁。
衛生科學局指出:「這是迄今為止根據TVCA對進口非依託咪酯電子煙彈所判處的最重刑罰。」
此外,另一項持有單個電子煙的指控也被納入量刑考慮之中。
走私電子煙最高可判9年及罰款30萬新元
衛生科學局表示,對於涉及進口和供應電子煙及其組件的犯罪行為,當局持「嚴肅態度」。
根據《1993年煙草與電子煙控制法》(該法於5月1日由原《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控制)法》更名),被發現走私電子煙的人員將面臨最高九年監禁和最高30萬新元的罰款。
供應商最高可被判處六年監禁,並處以最高20萬新元的罰款。
此外,用於實施此類犯罪的車輛將根據TVCA的加強執法措施被沒收。
這些車輛還可能被沒收充公,屆時違規者將失去對車輛的所有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