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噪音如何界定? 路人可享有安靜權? 聽律師怎麼說!

示意圖。(圖:iStock)
想像一下這樣的場景,忙碌工作之後,你來到公園附近,希望得到片刻的寧靜,旁邊卻突然有人大聲播放音樂,他在一旁陶醉享受,你卻覺得耳朵受罪。類似這種情況或多或少會出現在你我的生活中,除了公園,偶爾甚至可在公寓旁、組屋旁,路人經過的路徑,甚至公共運輸上,自我陶醉播放音樂。
《8視界新聞網》近期接到讀者有關公共場所噪音的來函、私信,有的分享在地鐵站出口附近打開擴音器,播放宗教音樂,有的則反饋住家對面的夜市,音樂聲量過大,甚至夜市結束營業後仍在播放。這令他們不禁心生疑問,這是否算是一種滋擾?究竟在什麼情況下,這些噪音問題才會形成公共滋擾?民眾又該如何反饋?
律師吳碧山就告訴記者,所謂形成公共滋擾,事件影響的得是大眾。「一組人(不是一個人)認為是滋擾,才算是。那麼就報警,讓警方處理。」
他表示,這種情況可以作為一個投訴,但警方必須考慮一般人是否會認為這是滋擾。個別人士不喜歡的情況,則不太可能成立。
律師藍國慶也指出,在公共場合的行為造成對別人的不便,就可能觸犯雜項(公共秩序和騷擾)法令(Miscellaneous Offences(Public Order and Nuisance) Act)。
針對在公共場所大聲播放宗教音樂或是其他類型的音樂,受訪律師則表示,並不犯法。
藍國慶表示,根據我國憲法,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人們有宗教信仰自由,除非特定場所有一些相關的內部規定。
「比如你在一個俱樂部里,俱樂部不允許在那裡進行宗教活動,那麼俱樂部就可以禁止你(這麼做),因為這是俱樂部的規定。」
夜市音樂太大聲 警方市鎮會可介入
提到夜市音樂徹夜未關,受訪律師則指,這可算是一種滋擾。
吳碧山就表示,夜市在營業時段,音樂太大聲,住戶也是可以報警的。「這類夜市都會申請准證(permit),規定營業時期、時段等,音樂太大聲的話,警方、市鎮會是可以介入處理的。」
據《8視界新聞網》早前報道,社區事務署(Municipal Services Office)正研究鄰里噪音社區諮詢小組的建議,包括延長住宅區的安靜時段,以及以分貝限制量化噪音的可行性;該小組此前建議將安靜時段,從目前的晚上10點半到隔天早上7點,調整成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