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4日,一名36歲的中國籍男子劉凱(「劉」)因冒用偽造文件,被裁定觸犯《刑法》第471條,同時援引第468條及第109條,判處四個月監禁。此案涉及另一名被告林寶英(「林」),她是十名因洗錢及其他罪名被定罪的外籍人士之一[1]。
案件背景
案發時,劉凱任職於寶瑞銀行(Bank Julius Baer & Co Ltd,簡稱「BJB」)新加坡分行,擔任客戶關係經理。2020年8月2日,林寶英聯繫劉凱,請求協助其在BJB瑞士分行開設銀行帳戶。為配合申請,劉凱要求林提供能證明其收入的文件,例如稅務資料。對此,林寶英反向請求劉凱提供在中國申報稅務的文件樣本,並詢問其稅務文件應反映多少稅額較為合適。隨後,劉凱提供了若干樣本,並告知林寶英,其稅務文件所顯示的收入應約為人民幣50萬元,同時提醒她,若填寫整數金額,容易引起懷疑。
其後,林寶英向劉凱提交了一份據稱由中國稅務機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證明》,作為其收入證明,以供BJB審核。劉凱懷疑該文件系偽造,可能是林寶英利用其先前提供的樣本文件進行篡改而成。於是,劉凱指導林寶英對該文件進行進一步修改,以使其內容與其早前向BJB申報的收入來源及金額更為一致。
2020年11月24日,劉凱收到林寶英發來的數份經修改的中文稅務文件版本,並將其中一份提交至BJB新加坡分行,意圖讓銀行認為文件真實有效,從而批准林寶英的開戶申請。但經後續調查發現,該文件確屬偽造,且從未由中方當局簽發。
根據《刑法》第471條結合第468條的規定,任何觸犯相關罪行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並處罰金。
警方對任何企圖欺騙金融機構的行為持嚴厲態度。此類行為嚴重損害新加坡金融體系的公信力。警方將堅決採取執法行動,嚴懲不貸。
[1]:警方於2024年5月30日發布的新聞公告。林寶英已完成服刑,於2024年6月15日被遣返,並被禁止再次入境新加坡。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