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8日,三男一女(年齡在60至63歲之間)因涉嫌參與洗錢以及為了欺詐目的經營業務而被起訴。該案涉及一項與黃金走私相關的增值稅(VAT)「旋轉門」欺詐計劃。Seow Choon Pheng、Seow Choon Lien、Chu Tung Wu 和 Tan Kui Moi 面臨根據《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案》(CDSA)和《公司法》(CA)提出的指控。具體指控詳情見附件。
這四名被告運營著三家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Macropac System Pte Ltd ("Macropac")、Megaspeed Services Pte Ltd ("Megaspeed Services") 和 Seg Metallic Electronics Trading Pte Ltd ("Seg Metallic")。這些公司從中國一個犯罪團伙運營的兩家供應商處進口信號轉換器。初步調查顯示,該犯罪團伙將黃金隱藏在信號轉換器中,並向中國海關申報為高科技產品,以虛高價格出口至新加坡公司,從而騙取中國當局巨額的出口增值稅退稅。
貨物抵達新加坡後,信號轉換器被拆解,提取並出售其中的黃金,而主板則通過香港公司出口回中國,重新組裝成下一批貨物。通過支付這些主板的款項,騙取的增值稅退稅被轉移給身在香港的幕後主使。這種類似「旋轉門」的運作模式,讓犯罪團伙通過偽造合法貿易的交易記錄,使該欺詐計劃得以長期持續。
商業事務局(CAD)在2020年11月收到關於可能存在增值稅旋轉門欺詐的信息後,揭開了這一精心策劃的騙局。由於信息披露了可能的貿易洗錢活動,CAD通過與新加坡海關及中國執法部門的緊密協作,對該團伙的活動進行了廣泛調查。
CAD局長 Peggy Pao 女士表示:「新加坡作為國際貿易、運輸和金融中心,始終對試圖在新加坡運營欺詐業務或洗錢的犯罪團伙保持高度警惕。我們非常感謝在本案中 CAD 與中國同行之間的緊密協作,這使我們能夠瓦解該團伙複雜的運作並提起訴訟。」
法定處罰
如果被定罪,根據 CDSA 第 44(1)(a) 條(或現行第 51(1)(a) 條),個人洗錢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罰款最高50萬新加坡元,或兩者兼施。根據《公司法》第 340(5) 條,明知以欺詐目的經營業務者,最高可被判處7年監禁,罰款最高1.5萬新加坡元,或兩者兼施。
對於在履行董事職責時未能盡到合理勤勉義務的人員,根據《公司法》第 157(3)(b) 條,最高可被判處12個月監禁或罰款最高5,000新加坡元。一旦定罪,被告還可能根據《公司法》第 154 條被取消董事資格。根據《刑法》第 109 條關於教唆的處罰規定,任何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將受到與該項罪行相同的法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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