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5日至7日,新加坡交警(TP)與陸路交通管理局(LTA)聯合開展為期三天的全島重型車輛執法專項行動,嚴查違規駕駛行為。
此次行動共截查192輛重型車輛,發出87張罰單,涉及超速、駕駛時使用手機、未靠左行駛、未用繩索或其他合格材料固定貨物,以及未在前擋風玻璃右上方顯著位置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等多項交通違法行為。此外,還發現94起與LTA規定相關的違規行為,包括無許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豁免車輛及超載車輛。
執法人員特別關注未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的重型車輛。三天行動中共發現24輛重型車未按規定張貼標籤。車速限制器是安裝在車輛內部的重要安全裝置,通常與油門系統相連,能有效限制車輛最高速度,大幅降低因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風險及其後果。該裝置與道路基礎設施改善和執法措施協同作用,有助於減少道路使用者的傷亡。對於體積大、重量重的車輛而言,嚴格控速尤為重要,因其一旦超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更高風險。
根據規定,安裝車速限制器的重型車輛必須在前擋風玻璃右上方外部可見位置張貼標籤,標籤須包含以下信息:
所安裝車速限制器的類型;
設定速度(公里/小時);
校準與封印日期;
封印編號;
校準人員與封印人員姓名;
車輛註冊編號;
速度脈衝頻率;
輪胎尺寸。
新加坡警方特別行動組副主管、副警司諾爾希達威蒂(Norhidawati Binte Ahmad)表示:「此次執法行動中,發現部分重型車輛存在超速行為,也有車輛未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重型車輛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以確保遵守限速規定,保障道路安全。警方將持續嚴格執法,嚴懲超速車輛。」
警方提醒所有重型車輛車主,最大總載重量(MLW)超過12,000公斤的重型車輛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並在前擋風玻璃上清晰張貼標籤。若未遵守相關規定,即屬違反《道路交通(機動車輛,車速限制器)規則》第7(2)條。
為提升道路安全,警方將分階段要求最大總載重量介於3,501至12,000公斤的貨車安裝車速限制器(具體實施期限見表1),確保其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小時。相關公司及車主應儘早聯繫授權代理商安排安裝。提前合規不僅符合法規要求,更有助於營造更安全的道路環境。授權代理商名單可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查詢。

所有駕駛者都必須遵守新加坡交通法規。警方對公然違反交通法規、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持零容忍態度,並將持續加強執法力度。
附件
相關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超速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3(4)條,超速違法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B(1)條,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違法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十二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在前擋風玻璃右上方顯著位置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
根據《道路交通(機動車輛,車速限制器)規則》第7(2)條,未按規定張貼標籤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靠左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5(1)條,慢速車輛未靠左行駛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系安全帶
根據《2011年道路交通(機動車輛,安全帶佩戴)規則》第4條,未系安全帶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在車輛上配備核准的可攜式警示標誌
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33(1)條,慢速車輛未配備核准的可攜式警示標誌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用繩索或其他合格材料固定貨物
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18條,未妥善固定貨物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超載或違規車輛
超載或違規車輛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和/或最高三個月監禁;累犯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執法行動現場圖片
警方使用雷射測速儀查處超速行為 ▼

交警在執法行動中進行檢查 ▼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9日 下午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