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再曝幼教虐童案件。一名曾任職學前教育中心的32歲女教師,因在課堂上對一名兩歲女童施以不當且具暴力性質的行為,被法庭裁定牴觸《兒童與青少年法令》,判處監禁10個月。

📌 案件背景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 CNA 及法庭資料,被告為中國籍女子吳佳穎(音譯,32歲)。案發時,她是幼兒班的華文教師。
案件發生在2022年5月11日。當天上午,在幼兒園教室內,被告多次對一名兩歲女童採取粗暴行為,整個過程持續約一小時。
為保護受害者身份,法庭下令媒體不得披露涉案學前教育中心的名稱及任何可能泄露女童身份的細節。
🎥 電眼畫面揭發過程
庭審中播放的閉路電視畫面顯示:
上午約10時17分,女童在教室內走動,而其他幼童已坐好
被告走向女童,抓住其雙臂,將她抱起並用力放到地上及椅子上
隨後數次拉扯女童手臂,將她拖行
女童一度被帶到電眼盲點的教室角落
約45分鐘後,在同事離開教室後,被告再次抓住女童手臂並大力搖晃
控狀指出,被告當天三次導致女童蒙受不必要的身體疼痛與痛苦。
👩👧 家長發現異狀報警
女童母親在當天中午接孩子回家時,發現她臉上出現抓痕,隨即向校方反映。
校長調查後查看監控錄像,並在與管理層及學前教育監管人員商議後,決定報警。幼兒園也在翌日解僱被告,女童父母隨後讓孩子退學。
⚖️ 被告辯解與法官裁決
被告在審訊中否認虐待指控,辯稱其行為是為了:
控制課堂情況
讓女童冷靜下來
將女童帶到「安全位置」
她也聲稱自己當時患有重度抑鬱症、工作壓力大,且未受過照顧特需兒童的培訓,並指中心未認真對待她對女童情況的反饋。
然而,法官指出:
醫療報告無法具體說明抑鬱症如何直接導致相關行為
即便女童可能有特殊需求,教師的責任只會更重
電眼畫面已足以證明女童遭受疼痛,無須醫學證明或幼童證詞
法官強調,被告嚴重辜負了家長與社會對幼教工作者的信任,受害者年紀尚幼,既無法反抗,也無法主動求助。

🧑⚖️ 判刑結果
控方原本要求判處10至12個月監禁。法庭最終判被告:
監禁10個月
根據法律,虐待兒童罪成,最高可被判監禁8年、罰款8000元,或兩者兼施。
被告原申請延後入獄,但因保釋人拒絕繼續繳付保釋金,申請未獲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