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歲本地男子在出售組屋後,多次使用舊地址借貸,被判罰款2000元。(圖:CNA/Ili Mansor)
一名51歲本地男子在出售組屋後,多次使用舊地址向持牌放貸人借款,導致新屋主在他拖欠還款後不斷收到催債信。男子前天(24日)被判罰款2000元。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被告Low Gin Chean承認違反一項《國民登記法令》(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即未在搬遷後的28天內申報更改住址。
案情顯示,被告於2006年至2024年7月期間擁有位於大巴窯的一個組屋單位,並在2024年7月將單位出售給一名女子。
不過,他在搬離後未按規定更新住址。在還是屋主期間(2024年2月至3月),他向持牌放貸人借取三筆貸款。搬離後,他明知若無法還款,催債通知將寄往該地址,他仍在2025年1月至2月間繼續使用舊地址申請另外十筆貸款。
新屋主接連收到信件後報警
男子拖欠還款後,放貸人將催債信寄往該大巴窯單位。新屋主於2025年3月報警,指即使已完成過戶,仍持續收到寄給被告的信件,包括來自信貸公司的催款通知。
案件隨後轉交移民與關卡局調查。
控方指出,被告在出售單位六至七個月後,仍不誠實地使用舊地址申請貸款,給新屋主帶來不便,而相關法例正是為防止類似行為而設立。
被告認錯 稱當時精神狀態不佳
被告未聘請律師。他在庭上求情時向法官道歉。
「我知道自己做錯了,但當時我失業,精神狀態不佳。我明白這不是藉口,我會承擔所有後果。」
法庭最終判處他罰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