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宣布,一名24歲男子將於2025年7月17日被控上法庭。他涉嫌違反《1992年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 1992)第51(1)(a)條文,被控一項罪名,即涉嫌參與一項安排,協助他人保留從犯罪活動中獲取的利益。此外,他還面臨另一項控罪,涉嫌違反《1967年公司法令》(Companies Act 1967)第157(1)條文,指其在擔任一家新加坡註冊公司的董事期間,未盡合理勤勉之責。
調查顯示,該男子於2022年1月期間,通過通訊軟體Telegram結識一名身份不明人士,並為獲取「快速現金」而與對方達成協議。根據該協議,他協助註冊成立一家公司,卻將公司及其銀行帳戶的全部控制權交予對方。商業事務局的調查發現,該男子在當時已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從事非法活動的情況下,仍執意參與此安排。2022年3月14日至16日期間,該公司帳戶共收到約27萬4,945美元的資金,相信是來自針對海外受害者的投資詐騙和情感詐騙所得的非法收益。
根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第51(1)(a)條文,任何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最高50萬元罰款,或最長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而根據《公司法令》第157(1)條文,董事若未能盡合理勤勉之責,可被處以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此外,違法者還可能面臨額外罰款,並被禁止在最長五年內擔任公司董事。
警方強調,對於洗錢等金融犯罪行為持零容忍態度,絕不會姑息任何讓個人或公司銀行帳戶被用於非法用途的安排。任何協助或參與此類犯罪活動的人,都將依法嚴懲。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16日,下午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