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殺妻女藏屍九天,被告案發時是否患重鬱症成焦點。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被告沒有患重鬱症,社交和工作能力不受影響,求法官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被告張錦興(43歲)涉嫌於2017年1月20日,在兀蘭52通道第619座組屋六樓住家,謀殺懷孕六個月的妻子鍾佩珊(家庭主婦,39歲)及4歲女兒張梓寧,釀兩屍三命慘案,藏屍九天後,在大年初一被揭發。
案件昨天(7月3日)進行結案陳詞。
被告以「減輕罪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作為辯護理由,他的精神科醫生之前供證時,指被告患有重鬱症,影響判斷力。
不過控方庭上表示,一個人若要被診斷患有重鬱症,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控方指被告在干案前,曾向朋友和家人借錢,也在找工作,勵志擺脫窘境。被告工作不受影響,甚至還有顧客稱讚被告的工作表現,被告行為不像患有重鬱症的人。控方也指出,被告重鬱症的症狀,都是他自己告訴醫生的,醫生單憑被告的話診斷他有重鬱症,認為精神報告不可靠。
控方也指出,被告會想到用毛巾勒住妻女脖子,見到她們嘴裡冒出泡泡,徒手掐住妻女的脖子,確定她們斷氣後才鬆手,這顯示他行為是經過一番思考,而不是失去控制,求法官判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表示需要時間斟酌,擇日宣布裁決。
記者:李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