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正在辯論保險修正法案,一旦通過,金融管理局日後處理有關合作社或同合作社有關聯的保險業者的收購申請時,必須將文化、社區及青年部的意見納入考量。
財政部第二部長徐芳達在國會提出修正案二讀時說,現有法令規定任何人要管理或成為本地註冊保險機構的主要股東,必須徵求金管局的批准。具備合作社性質的保險業者肩負社會責任,屬於特殊類別,相關更動也必須考慮文化、社區及青年部的意見。
財政部第二部長徐芳達表示,我們提出修改保險法令規定主管金管局的部長必須考慮負責執行合作社法令部長的意見,並拒絕批准這類申請,如果主管金管局的部長認為這麼做符合公眾利益。
在這項修正案下,金管局決定不批准申請後,申請方將不會有上訴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