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知道嗎?
如果僱主強迫員工在沒有足夠年假的情況下休無薪假,或者強迫員工拿太多的無薪假的話,是可以投訴的。
他們可能會被暫停申請工作準證權利。
現在似乎有許多員工開始反應「被公司強迫拿2天unpaid」或者「我上星期也被公司叫拿unpaid」。
公司給的理由都是當天沒工作處理。
老闆能要求員工休無薪假嗎?
在某些情況下,老闆確實可以要求員工休無薪假,但前提是員工的合同中明確有這樣的條款。這種情況叫做「留職停薪」,就是當公司沒有足夠的工作給員工做時,會讓他們待在家裡。
但是!如果員工被連續留職停薪超過四周,或者在十三周內累計停薪留職六周(但連續的時間不超過六周),那他們有權認為自己的工作合同已經被終止,並可以「申請遣散費」。通常要拿到遣散費,員工必須在公司連續工作兩年或以上。
另外,根據《1996年僱傭權利法》第64條,老闆也可以因為醫療原因暫時停止員工的工作,也就是說讓他們因為健康問題待在家裡。但這樣的話,老闆必須支付員工最多二十六周的工資。如果你讓員工在家裡工作,那他們就不再被視為因醫療原因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