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61歲男子在住宅區超速30公里,未注意到一名76歲老婦正在過馬路,將其撞倒致死。
案中被告洪金泉(Ang Kim Chuan)為新加坡籍,於上周五(2月13日)被判監禁17個月,並被吊銷駕駛資格八年。
他承認一項「駕駛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死者為已故的吳翠娣女士(Madam Ng Cheow Tee)。
案件詳情
法庭獲悉,2024年7月20日下午約5時20分,洪金泉駕駛車輛沿裕巴西路六巷的雙車道其中右車道行駛。
庭上播放了其車內攝像頭的錄像,可清楚聽見引擎加速的聲音。
當車輛駛近第132座組屋前的路段時,錄像顯示吳女士正在橫穿馬路。
她當時正望向左側,而洪金泉卻從右側將其撞倒。撞擊瞬間,她手中的手提袋被拋向空中,落在遠處路面。
吳女士當場倒地,翻滾數圈後趴倒在地。
錄像中可見洪金泉下車,站在吳女士身旁。
法庭得知,洪金泉當時車速在82至86公里之間,且在駛近彎道時持續加速。
儘管吳女士早在撞擊前2.8秒已出現在視野中,洪卻始終未能察覺。
他在撞擊前僅0.2秒才踩下剎車。猛烈撞擊導致車輛前車牌脫落、保險槓破裂,並在車身留下多處刮痕。
洪其後呼叫救護車,並等待警方到場。吳女士於一小時內被宣告不治。
副檢察司顏志賢(Johan Tay)求刑21至24個月監禁,並維持八年吊銷駕照的處罰。
他請求法庭在量刑時偏離「Selvakumar Ranjan案」所確立的判刑框架。
顏志賢指出,該判刑框架原本僅為臨時性指引,如今已不合時宜,且被高等法院的最新判例所取代。
他強調,該框架導致類似案件的刑期普遍偏低,形成「刑期集中化」現象。
此外,相較於「Selvakumar案」判決時,如今社會更需強化一般性震懾。
過去數年,致命交通事故,尤其是超速相關的案件,呈上升趨勢。
顏志賢指出,案發路段限速50公里,洪金泉卻以平均82至86公里高速行駛。
他長時間未保持應有的觀察,而當時路上還有其他行人與車輛。
事發地點為住宅區,且正值傍晚交通高峰。
死者是否亂穿馬路?
被告律師陳德賢(Don Tan)表示,本案造成一人死亡,此事將長久困擾其當事人。
他稱其當事人已盡最大反應能力,不認同檢方所指存在「高度疏忽」。
陳德賢補充:「對死者我們深表敬意,但量刑時,法庭也應考慮是否存在共同過失,以及其程度如何影響被告的罪責。」
對此,檢方回應稱,儘管死者橫穿的路段並非指定行人過街處,但亦非「禁止穿越區」或嚴格禁止行人橫穿的區域。
顏志賢指出,行人可在該處過街,但須自行保持謹慎。
當法官詢問死者是否屬「亂穿馬路」時,顏志賢表示,他不會將其定性為「亂穿馬路」。
根據《道路交通(行人過街)規則》第3條,若行人距離行人過街處50米以內,應使用該過街設施。
但顏志賢坦言,目前並無足夠資料判斷吳女士當時是否在50米範圍內。
他強調,若洪金泉當時保持注意,2.8秒已足夠作出反應。即使無法及時剎車,也能減輕對死者的傷害。
他進一步指出,若非超速行駛,死者將有更充足的時間安全過街。
法官已批准洪金泉可於三月起開始服刑。
根據法律,因危險駕駛致死罪,他最高可被判三年監禁、罰款一萬元新幣,或兩者並罰,同時可被吊銷駕駛資格最長八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