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26日,交通警察部隊在大士檢查站開展了一項針對違規騎摩托車者的執法行動。
在此次執法行動中,共有350名摩托車駕駛者被截停接受檢查,其中有16人因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以及未為車輛投保而違反《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遭到逮捕。被捕者年齡介於21至62歲之間。
有關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請參閱附件。
所有進入新加坡的駕駛者,包括駕駛或乘坐外國註冊車輛的人士,都必須遵守新加坡的交通法規。交通警察部隊對於公然違反交通規則、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持嚴肅態度,並將持續加強執法力度。
摩托車駕駛者應遵守交通法規,養成安全的騎行習慣,因為騎乘者和后座乘客在道路上較為脆弱。警方呼籲所有道路使用者共同維護道路安全,秉持良好的行車意識,互相禮讓、彼此照應。
附件
交通違法行為處罰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的罪行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的罰款、最長三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被處以最高2萬新元的罰款、最長六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罰,且車輛也可能被沒收。
使用未投保的機動車輛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使用未投保機動車輛的罪行可被處以最高1000新元的罰款、最長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0月3日 下午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