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42歲男子因涉嫌參與洗錢活動,將於2026年5月13日在法院被起訴。該男子將面臨以下指控:
一項違反《1967年公司法》(「CA」)第157(1)條,觸犯該法第157(3)(b)條的罪名;
兩項觸犯《計算機濫用法》(Cap 50A, 2007修訂版)(「CMA」)第3(1)條及第10(1)條的罪名;
一項觸犯《1992年貪污、藥物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CDSA」)第55(1)條的罪名,根據該法第55(2)(a)條及第80(1)(b)條予以處罰;以及
一項觸犯《CDSA》第55(1)條的罪名,根據該法第55(2)(a)條、第80(1)(b)條以及《2010年刑事訴訟法》(「CPC」)第124(8)(a)(ii)條予以處罰。
背景情況
2021年12月21日,該男子註冊了一家公司,並擔任唯一股東和董事。隨後,他為該公司在兩家銀行開設了企業帳戶。這些帳戶共接收了32,778新加坡元和630,000美元的涉嫌詐騙資金。據稱,這些資金源自針對新加坡境內外受害者的求職詐騙和商業電子郵件欺詐(BEC)。
調查顯示,該男子是在陌生人的指示下註冊公司並開設銀行帳戶的,對方承諾每月向其支付5,000新加坡元作為報酬。此外,他還將這兩個帳戶的網上銀行訪問詳情泄露給了這些陌生人。
該男子在公司運營中未能盡到盡職審查義務,對公司毫無控制力,也不知曉相關的欺詐轉帳。他涉嫌玩忽職守,未能履行董事職責,從而導致詐騙資金流入公司銀行帳戶。
根據《CA》第157(3)(b)條,未能盡職履行董事職責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根據《CMA》第3(1)條,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的罪行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CDSA》第55(1)條,持有被合理懷疑為犯罪所得財產的罪行,若行為人為個人,最高可被處以三年監禁或15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兩者兼施。由於該罪行根據《CPC》第124(8)(a)(ii)條合併處理,相關人員將面臨兩倍的法定處罰。
警方對任何參與洗錢犯罪的人員採取嚴厲立場,將依法嚴肅處理。警方提醒公眾,在擔任董事或開設隨後被移交他人使用的銀行帳戶時應格外謹慎。為避免捲入洗錢活動,公眾不應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或公司的銀行帳戶接收或轉移資金。協助詐騙者洗錢的「錢騾」最高可被處以12次鞭刑。這包括《CDSA》下的某些洗錢罪行、《CMA》下的Singpass相關罪行,以及《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騷擾)法》下的某些SIM卡相關罪行。
在「設施限制框架」(Facility Restriction Framework)下,涉及錢騾相關罪行的個人——無論是在調查中被評估為有風險,還是已被警告、處以罰款、起訴或定罪——都可能面臨銀行服務和手機線路訂閱的限制,以防止進一步協助詐騙。
欲了解更多關於詐騙的信息,公眾可訪問 www.scamshield.gov.sg 或撥打 ScamShield 熱線 1799。任何掌握此類詐騙信息的人員可撥打警方熱線 1800-255-0000 或在 www.police.gov.sg/i-witness 在線提交信息。所有信息將嚴格保密。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5月12日 下午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