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8日,新加坡多部門聯合展開針對違規公共娛樂場所的執法行動。行動中,共逮捕12名男性及3名女性,年齡介於19至63歲之間,涉嫌無有效工作準證工作、疑似酒後駕駛、無有效駕照及保險駕駛、疑似吸食及持有受管制毒品,以及持有列管武器等違法行為。另有11名男性(年齡介於29至62歲)正被調查涉嫌持有電子煙油器,以及違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和《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此外,兩家娛樂場所也正因違反公共娛樂場所牌照條件而接受調查。
此次行動由勿洛警區主導,聯合交通警察、警犬隊、中央肅毒局、衛生科學局、移民與關卡局、新加坡民防部隊及新加坡食品局共同在如切一帶展開。交通警察在行動中負責實施封鎖管制。
儘管如切一帶的治安狀況近年來已有明顯改善,但該區域仍是公共娛樂場所的熱點。警方持續進行定期執法,以維持治安穩定。本次多部門聯合行動,是勿洛警區持續打擊該區非法活動與違規行為的一部分。有關本次執法行動及所查獲物品的照片,請參見附件A。
有關涉案人員及娛樂場所所涉違法行為的刑罰詳情,請參見附件B。
附件A – 執法行動及所繳獲物品照片
疑似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工具▼

列管武器及疑似受管制毒品▼

警方警犬隊執行搜查▼

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附件B – 各項違法行為的刑罰說明
《1990年外來人力僱傭法令》
無有效工作準證工作,屬違反《1990年外來人力僱傭法令》第10(2)條,可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及《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者風險與賠償)法令》
酒後駕駛,屬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條,可判處不低於2,000新元、不超過10,000新元的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屢次定罪,罰款不低於5,000新元、不超過20,000新元,監禁最高兩年,並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駕駛資格。
無有效駕照駕駛或允許他人無有效駕照駕駛,分別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及第35(2)條,可判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可被判最高20,000新元罰款、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車輛亦可能被沒收。
無保險駕駛或允許他人無保險駕駛,屬違反《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者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可判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允許使用已註銷登記的車輛,屬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1)條,可判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屢次定罪,可判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
吸食受管制毒品,屬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8(b)條,可判處最高20,000新元罰款,或一至十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第二次或屢次犯罪者,最低監禁三年。
持有受管制毒品,屬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8(a)條,可判處最高2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十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第二次或屢次犯罪者,最低監禁兩年。
持有吸毒工具,屬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9條,可判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1958年腐蝕性與爆炸性物質及攻擊性武器法令》
持有列管武器,屬違反《1958年腐蝕性與爆炸性物質及攻擊性武器法令》第7條,可判處最高五年監禁,並處不少於六下鞭刑;第二次或屢次犯罪者,可判處二至八年監禁,並處不少於六下鞭刑。
《1993年消防安全法》
若發現火患,民防部隊將根據《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28條發出《火患整改通知書》(FHAN),要求責任方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隱患。若未整改,將發出《違法通知書》(NOO),要求其在被提出復合罰款前糾正違法。若火患性質嚴重(例如切斷整棟建築的消防栓供水),可直接發出NOO。整改後,可處以最高5,000新元的復合罰款;若未按要求整改,將面臨檢控,最高可判處10,000新元罰款或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罰款。
未事先申請批准即進行消防安全工程,屬違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56條,可判處最高20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罰款。
未申請更改場所用途,屬違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61條,可判處最高20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罰款。
《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
未確保食物妥善儲存與冷藏,屬違反《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第12(c)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新元罰款。
未確保垃圾妥善處理,屬違反《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第31(2)(a)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新元罰款。
《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令》
持有、使用或購買電子煙油器,最高可處2,000新元罰款。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1月13日 下午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