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女子指自己在5到7歲間多次被親生父親非禮私處,現年70歲父親否認指控,還稱其中一次或是因女兒尿道感染而為她敷藥。
現年70歲的被告被控兩項非禮罪,指他在1999年到2001年間,非禮當年才5歲到7歲的親生女兒。被告否認罪行,經審訊,法官昨日判他罪成。為了保護受害人,法官諭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可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姓名。
根據控方陳詞,現年30歲的受害人指被告在1999至2001年間多次非禮她的私密處,她所記得的其中兩次,就發生在住家客廳。
受害人憶述其中一次經歷,說她當天生病,被告帶她去看醫生,她回到家後在客廳的沙發上睡覺。她說醒來時感覺到被告用手非禮她的私處,當她看被告時,對方有點被嚇到的模樣,似乎沒想到她會睜開眼。
另一次發生在傍晚時分。受害人和被告坐在沙發上看電視時,被告突然非禮她的私處。受害人依稀記得,母親經過他們走去廚房時,叫被告停止他在做的事,但她說母親進了廚房後,被告又繼續非禮自己。
辯方卻指,受害人生病的那次是尿道發炎,被告帶受害人去看醫生,回家後把情況告訴妻子,但不記得自己是否有幫受害人敷藥。
2015年2月,被告一家人和親戚到馬來西亞迪沙魯遊玩,被告在餐館裡指責受害人到處亂跑。受害人和母親隔天下午搭巴士先回新加坡。
同年7月,受害人到國大醫院看心理醫生時告訴醫生自己被非禮。她隔月從家裡搬走。
受害人稱自己被非禮後的10年,表面上仍和父親保持和睦關係,但心中感到害怕與無助。
唯一證據是供詞
法官宣讀裁決時提到,控方唯一的證據就是受害人的供詞。
法官也指,辯方不能因沒人目睹被告對受害人做出不恰當舉動,或是沒人相信他會那麼做,而認為他無罪。
法官認為受害人是個可信的證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憶述的經過是「偽記憶」。
法官將在9月1日針對刑罰作出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