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11日,現年25歲的李安·賓·拉欣(李安)在法庭上被控多項罪名:
一項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的罪名,違反《1992年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令》第51(1)(a)條(CDSA);
一項為非法目的交出個人Singpass帳戶憑證的罪名,違反《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令》第8(1)(b)條(CMA);
一項身為公司董事未盡合理監督責任的罪名,違反《1967年公司法令》第157(1)條(CA);
兩項以威脅手段索取錢財的勒索罪,違反《1871年刑法典》第384條(PC)。
2022年12月,警方接獲報案,指在2022年6月至7月期間,一家海外公司因商業電郵詐騙案,向「海王國際私人有限公司」(Neptun)的銀行帳戶匯入約422萬歐元。李安在案發期間擔任Neptun公司的董事。
調查顯示,李安涉嫌應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要求,代為註冊Neptun公司,聲稱用於進口貨物至新加坡。公司註冊後,李安疑似將個人Singpass帳戶的登錄憑證交予該人士,後者藉此以Neptun名義開設企業銀行帳戶,並接收上述422萬歐元資金。因此,李安被控在明知且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為非法目的泄露個人Singpass登錄信息,違反《CMA》第8(1)(b)條;同時也因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違反《CDSA》第51(1)(a)條。
此外,李安還被控在擔任Neptun董事期間,未對公司事務進行任何合理監督,違反《公司法令》第157(1)條。另有一宗獨立案件,指他威脅向公眾披露被害人的敏感資料,除非對方支付錢財,最終成功勒索得手,因而被控兩項《刑法典》第384條的勒索罪。
根據《CDSA》第51(1)(a)條,協助保留犯罪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CMA》第8(1)(b)條規定,未經授權為非法目的泄露訪問代碼,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公司法令》第157(1)條則規定,董事未盡合理勤勉義務,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或處以最高5,000新元罰款;至於《刑法典》第384條的勒索罪,可判處2至7年監禁,並處鞭刑。
網絡詐騙,尤其是跨境或海外實施的詐騙案,已成為嚴重犯罪問題。新加坡對此類詐騙及其相關的洗錢活動持零容忍態度,所有涉案人員將依法嚴懲。警方提醒公眾,任何人若允許其個人或公司銀行帳戶被用於接收或清洗犯罪資金,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11日 上午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