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 原以為來新加坡當按摩師,上班隔天就被要求賣身,被迫下海的妓女忍無可忍報警舉報,老鴇被判監一年兩個月。
據判詞顯示,被告是44歲的莫雪葵(譯音),她面對3項牴觸婦女憲章的控狀,指她找人賣淫、協助經營妓院以及靠妓女賣淫收入為生等。
被告不認罪,案件因此進行審訊。
控方表示,報案的是一名妓女。
她是在2022年2月4日報案,表示於2021年12月19日抵新,在完成一周冠病隔離後,便開始在嘉賓達街一家按摩院上班。
沒想到上班第二天,被告要求她為顧客提供性服務,還亮出一個裝有保險套的瓶子。
她表示,按摩院的其他妓女都住在按摩院。被告幫忙經營掛羊頭賣狗肉的按摩院,並介紹網站管理員給妓女,要妓女提供性感照,以便讓對方在網路上幫妓女推銷性服務。
她也稱,每次性交易會向嫖客收取150新元,其中有50新元要交給被告。
在審訊中,3名警員出庭供證,表示警方在2022年2月7日突擊按摩院,發現一名妓女衣冠不整,坐在一名嫖客身上。
警員逮捕按摩院裡的3名妓女,並進行調查。被告于于當天落網。
警方在按摩院找到裝有保險套的瓶子,也起獲一本記錄妓女名字、服務時間和房間號碼的帳簿。
被告稱,自己只是收銀員,不知道按摩師暗地裡提供性服務,甚至指對方陷害自己。
根據判詞,被告在2021年11月,為按摩院找新買家。一名男子以2萬5000新元買下按摩院,新老闆聘被告經營按摩院生意,並支付被告每月2500新元薪水。
法官指出,被告稱她上午11時至晚上8時都在按摩院上班,她工作時間長,不可能不知道按摩師有提供性服務。
另外,被告稱與報案的妓女不和,指對方有時上班遲到,會為了小事與她吵架,因此對方有意陷害她。
法官指出,被告沒有出示妓女上班遲到的證據,如果妓女真的遲到,也是妓女有錯在先,怎麼可能會找被告吵架,認為妓女沒有要陷害被告的理由。
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證詞可信,最後判被告罪名成立,坐牢一年兩個月。
被告不滿,已針對判決和刑罰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