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26日,共有39名年齡介於26至61歲的駕車者將因酒後駕駛罪名被控上法庭。
2025年3月至6月期間,新加坡交警展開執法行動,共逮捕了35名男性和4名女性,他們均未通過呼氣測試。
其中5名駕車者還面臨另一項控罪——以不當方式停放車輛,對公眾造成不必要的滋擾。這5人年齡介於33至61歲,涉嫌分別將車輛停放在希爾街(Hill Street)、Eunos通道(Jalan Eunos)、武吉知馬路(Bukit Timah Road)、巴耶利峇路(Paya Lebar Road)以及上湯申路(Upper Thomson Road)的行車道上,導致道路堵塞,並可能釀成危險。調查顯示,他們在飲酒後駕駛車輛,隨後在駕駛座上睡著。這5名駕車者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b)條文,即酒後駕駛,以及同法令第122條文,即以不當方式停放車輛。其中一人還將因未提供呼氣樣本接受檢測,被控違反同法令第69(4)條文。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條文,酒後駕駛罪成者可被判罰款2000至1萬元,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再犯或屢犯,罰款將提高至5000至2萬元,並可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此外,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同法令第122條文,以不當方式停放車輛並造成公眾不便者,可被判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再犯或屢犯,罰款可提高至5000元,監禁期可延長至六個月。
根據同法令第69(4)條文,未提供呼氣樣本接受檢測者,可被判罰款1000至5000元,或最高六個月監禁。若為再犯或屢犯,罰款將提高至3000至1萬元,並可判處最高12個月監禁。
酒後駕駛是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警方絕不容忍此類違法行為,一旦發現必將嚴正執法。公眾若計劃飲酒,切勿駕車,應選擇其他安全的交通方式,例如搭乘德士、網約車、公共運輸,或聘請代客泊車服務,也可指定未飲酒的親友擔任司機送大家回家。警方也提醒所有駕駛者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附件
一名61歲男子涉嫌飲酒後駕駛,將車輛停放在Eunos通道,隨後在駕駛座上睡著。▼

一名35歲男子涉嫌飲酒後駕駛,將車輛停放在武吉知馬路,隨後在駕駛座上睡著。▼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6月25日,下午5時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