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6月1日起實行新條例時,個人行動輔助車的用戶須有醫療證明。(圖:Calvin Oh/CNA)
陸路交通管理局指出,2月底至今,已有超過500名個人行動輔助車的用戶獲取了醫療證明,以在6月1日起實行新條例時,符合使用個人行動輔助車的要求。
陸路交通管理局昨天(24日)發文告提醒,6月起將收緊個人行動輔助工具(PMA)和個人代步工具(PMD)的條例,包括要求個人行動輔助車用戶必須持有醫療證明,否則可面對罰款和監禁處罰。
陸路交通管理局說,電動助行車用戶須在6月1日條例生效前,向陸交局提交醫療證明,並建議用戶與診所確認對方會否代為提交評估結果。若沒有,用戶須上網(https://go.gov.sg/pma-self)向陸交局提交醫療證明。
用戶可通過陸交局One Motoring網站,查詢醫療證明的申請狀態,或是否豁免出示醫療證明。
70歲及以上的年長人士和特定政府殘障和行動輔助計劃的受益者可被豁免,無須特地獲取醫療證明。
同樣是從6月1日起,所有電動的個人行動輔助工具的行駛速度,將從目前的每小時十公里下調到每小時六公里。
所有個人行動輔助工具也必須符合當局的規定。體積超過70公分寬、120公分長和150公分高,或者裝載重量超過300公斤的個人行動輔助工具,都不能開上人行道或公共運輸工具。
至於零售商則只能售賣已註冊的個人行動輔助車。當局已在4月20日開放讓零售商,為行動輔助車型號提交申請。售賣未註冊的個人行動輔助車將面臨高達2萬元的罰款,長達24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