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近日逮捕了15名男性和5名女性,年齡介於19至49歲之間,涉嫌參與多起詐騙相關的資金「傀儡」(money mule)活動。這些人被指涉及政府官員冒充詐騙(GOIS)、求職詐騙、電商詐騙及投資詐騙等多重騙局,累計造成超過130萬美元的經濟損失。他們將於2026年4月13日至17日出庭受審,罪名包括協助詐騙、協助他人非法獲取犯罪所得,以及協助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等。
調查發現,這20人通過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銀行帳戶,為犯罪團伙提供洗錢通道。部分人甚至欺騙銀行開設帳戶,並將網銀登錄憑證交予陌生人,徹底淪為詐騙鏈條中的「工具人」。
根據1992年《腐敗、毒品走私及其他嚴重犯罪(收益沒收)法案》第55A(5)條,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收益的罪名,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1871年《刑法典》第417條規定的詐騙罪,同樣可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款;而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案》第3(1)條所規範的非法訪問計算機資料行為,初犯者最高可判兩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詐騙犯罪採取零容忍態度。自2025年12月30日起,詐騙主謀及詐騙團伙成員或招募者,將面臨強制鞭刑,最少6鞭,最多可達24鞭;而作為「洗錢中轉站」的資金傀儡,也將面臨最高12鞭的酌情鞭刑。此規定涵蓋《腐敗法案》下的洗錢犯罪、《計算機濫用法案》下的Singpass濫用行為,以及《雜項犯罪(公共秩序與滋擾)法案》下的SIM卡相關犯罪。
此外,根據「設施限制框架」,所有涉及傀儡犯罪行為者——無論正處於調查中、被警告、繳納罰款、起訴或定罪——都將面臨銀行服務與手機號碼訂閱的多重限制,以切斷其繼續協助詐騙的渠道。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4月12日 上午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