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印度籍男性,年齡分別為45歲和33歲,將於2026年4月24日在法庭受審,罪名包括:(a)依據《2019年支付服務法》第5(1)條,在未持有有效支付服務牌照的情況下提供跨境資金轉帳服務;(b)依據《1990年外來人力僱傭法》(EFMA)第10(1)條,作為無有效工作準證的自雇外籍人士,從事未經許可的匯款活動。其中,年長者還將因與一名公司董事合謀,在其工作準證申請中提交虛假聲明,而被追加指控。
2025年4月8日,警方根據線報,在諾里斯路展開突擊行動,發現45歲男子長期從事無證跨境匯款業務。調查揭示,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間,他竟同時運營兩套獨立的非法匯款系統——一套與一名未知人士合作,另一套則通過其在印度的熟人開展。
突襲中,警方繳獲超過31.4萬新元現金、30張ATM卡、一塊硬碟、兩部手機及多本匯款交易記錄簿。經核實,其跨境匯款總額高達3860萬新元以上。
33歲男子亦在同一行動中被拘捕。警方在其身上搜出22張屬於不同印度籍人士的ATM卡。調查顯示,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間,他以「快遞員+獨立代理」雙重身份,非法提供跨境資金轉帳服務。他通過兩種方式運作:一是利用個人銀行帳戶處理直接轉帳,二是管理多張持卡人提供的ATM卡,收取資金後轉交45歲男子,再匯往印度。此外,他還協助多名客戶完成本地貸款還款。其跨境匯款總額超30.1萬新元,本地匯款金額亦達7萬新元以上。
根據《2019年支付服務法》,凡在新加坡提供任何形式的支付服務(含跨境轉帳)而未獲許可者,除豁免情形外,最高可處12.5萬新元罰款、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性違法,自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還可追加1.25萬新元/日的罰款。
兩名男子均無合法工作準證,卻以自雇身份從事非法匯款牟利。首次被定罪的無證自雇外籍人士,最高可面臨2萬新元罰款、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將嚴厲打擊任何參與無證跨境匯款的個人或機構。公眾被強烈建議:進行跨境轉帳時,務必選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授權的金融機構或支付服務提供商。未經許可的支付服務商缺乏監管,更未落實嚴格的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措施,風險極高。
此外,人力部(MOM)對45歲男子的工作準證申請展開深入調查,發現其通過一名39歲的印度籍公司董事,以「掛靠」方式獲取工作準證——無需實際為該公司工作,僅靠支付費用即可合法居留新加坡。准證獲批後,該男子並未履職,反而全職投入非法匯款業務。該39歲董事與45歲男子因此被控合謀偽造工作準證申請聲明,違反EFMA第22(1)(d)條。
根據EFMA,所有僱主與工作準證申請人必須向工作準證控制器提交真實、準確的信息。任何偽造申請者,最高可處2萬新元罰款、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其工作準證資格亦可能被暫停,且終身禁止在新加坡就業。
Exhibits seized



SINGAPORE POLICE FORCE MINISTRY OF MANPOWER 23 April 2026 @ 9:30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