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因涉嫌參與在柬埔寨針對新加坡受害者的詐騙團伙而受審的女子,其辯方在周四(6月4日)表示,她前往當地是為了工作,從未想過成為一名詐騙者。
在辯方舉證階段的開庭證詞中,35歲的菲律賓籍女子德·維拉(De Villar Rizalyn Panganiban)描述了她如何前往柬埔寨就業,隨後才意識到那裡是一個詐騙園區,但由於缺乏資金無法返回家鄉。
這名35歲的菲律賓女子被指控加入了一個位於柬埔寨金邊的犯罪組織,並共謀通過冒充政府官員的詐騙手段欺騙新加坡民眾。
去年9月,新加坡警察部隊(SPF)與柬埔寨國家警察通過跨境行動摧毀了該團伙,德·維拉是當時被起訴的12人之一。
警方當時表示,該團伙涉嫌導致損失超過4000萬新加坡元(約3100萬美元)。數名新加坡人和馬來西亞人與德·維拉一同被起訴,但她的案件是首個進入審理階段的。
控方在傳喚了兩名證人(一名他加祿語翻譯和一名調查員)後,於周四結案。
在德·維拉出庭作證前,其律師崔靜燕(Chooi Jing Yen)先生在開啟辯護時指出,一個無可爭議的事實是:他的當事人認為自己是被僱傭為一家在線賭博公司的辦公室職員。
他指出,法院關注的爭議指控時間段為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24日。
他說,這段時間正是德·維拉在柬埔寨詐騙園區停留的時間,隨後她前往了寮國。
「換句話說,她現在接受審判的並不是她在寮國期間的行為,也不是她離開柬埔寨後獲得的信息,」崔律師表示。
他稱,其當事人在柬埔寨待了幾天後開始產生懷疑,並試圖尋找更多信息,但未獲回應。
崔律師表示,德·維拉參加了一次測試但未能通過,因此詐騙團伙沒有部署她執行任務。
「法官將會聽到證據,證明德·維拉其實非常想回家,但她做不到,」他說。
「她沒有護照,沒有錢,在柬埔寨不認識任何人。團伙告訴她——如果你想回家,需要籌集機票錢。這就是為什麼她不得不隨團被派往寮國,希望通過賺點錢最終找到回家的路。」
此時,處於羈押狀態的德·維拉用衣服擦拭眼淚。
她的律師指稱,德·維拉在寮國期間不得不向團伙撒謊,稱有家庭事務需要處理並承諾會回來,以此逃離他們的「魔爪」。
「但她從未打算回去,因為她根本不想成為一名詐騙者,」崔律師說。
德·維拉出庭作證
德·維拉通過翻譯作證稱,她前往柬埔寨是因為一名朋友聯繫她,詢問是否想在國外工作。
「那時我面臨很多問題,她告訴我她要去國外,我可以跟她一起去,」她補充說,當時的薪水是1500美元。
她說自己並沒有立即接受這份工作,而是在幾天後才決定,因為當時她正「面臨很多問題」。
她在2025年3月24日接受了這份工作,對方在三天後為她訂了機票。
當她發現航班是飛往馬來西亞時,她詢問為什麼需要經由那裡,被告知如果直接飛往柬埔寨,會被菲律賓移民局質詢。
德·維拉於2025年3月27日經馬來西亞中轉,兩天後抵達柬埔寨。她表示,自己的行李中只帶了辦公服裝和辦公鞋。
她在機場由一名男子接機,對方隨後拿走了她的護照。
隨後,她被開車送往該團伙運營的呼叫中心。
德·維拉說,她被發給了一份話術腳本,但沒有人向她解釋腳本內容,也沒有告訴她腳本的用途。
她表示,對方告訴她,她將獲得的佣金來自於從「客戶」那裡拿到的錢。
「因為我在菲律賓的呼叫中心工作過,我知道這種使用腳本的培訓流程,」德·維拉說,「所以我一直在等待培訓師向我們解釋腳本中的詞彙以及如何使用。」
她聲稱,她從未被告知該腳本具體將如何被使用。
而控方的觀點是,德·維拉「非常清楚該團伙在做什麼」,但仍選擇留在團伙中並接受成為電詐話務員的培訓。
控方稱,德·維拉對腳本的記憶如此之深,以至於在數月後接受新加坡警方詢問時,能逐字將其寫出來。
控方還表示,她被告知佣金來自於她必須從客戶那裡「偷」來的錢。
檢察官還指控,德·維拉開始懷疑自己身處詐騙中心,並意識到這與冒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官員詐騙客戶有關,且她將此事告知了與其一同從菲律賓前往金波的一名朋友。
儘管如此,控方指稱她和朋友仍決定留下,因為他們「想賺大錢」。
在證詞中,德·維拉否認了控方的指控。在解釋警方筆錄中出現「偷」錢這個詞的原因時,她說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她已經大概知道發生了什麼,所以腦海中浮現的第一個詞就是「偷」。
然而,她當時被告知的是,佣金來自她從客戶那裡獲得的錢。
她還否認自己說過因為想「賺大錢」而留下,稱她從未對調查員說過這些話。
「我告訴調查員,我在柬埔寨期間從未聽過『偷』或『詐騙』這些詞,」德·維拉說。
她回憶道,她在菲律賓看過新聞,說那些陷入詐騙活動的人如果不能出業績,可能會被折磨或傷害。
她還表示,之前在新聞或社交媒體上讀到,有些人被詐騙團伙折磨甚至被摘除內臟,她不想陷入那種境地。
德·維拉說,如果她想回菲律賓,必須向詐騙團伙支付1000到2000新加坡元,但她沒有這筆錢。
德·維拉由崔律師和克萊爾·鍾(Claire Chong)女士在刑事法律援助計劃下代表。
審理仍在繼續。
如果被判定為參與犯罪的組織犯罪集團成員,德·維拉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罰款最高10萬新加坡元,或兩者兼施。
如果被判定犯有欺詐罪,她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並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