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實施公共住房制度,為解決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問題,新加坡政府先後成立中央公積金局和建屋發展局。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建屋發展局主要負責 " 組屋 " 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等工作,保證「居者有其屋」計劃的真正落實。
新加坡住房體系
公共組屋為主,私人住宅為輔
由於住房嚴重不足,新加坡政府在自治初期便將公共住房建設作為優先任務。
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英國殖民地政府對住房問題自由放任的態度,在新加坡自治(1959年)前,房荒問題極其嚴重。據英國殖民地政府住房委員會報告,1947年新加坡住房水平僅為18.2人/套;約30萬人住在沒有任何基本衛生設施的臨時棚屋中。
由於房荒疊加貧困和失業,民生問題得不到保障,民眾情緒嚴重不滿,罷工次數急劇上升,社會極其不穩定。因此,自治初期面對小國強鄰的局面,新加坡政府將公共住房建設作為施政的優先任務,把提高居民住房自有率作為增強社會凝聚力和國家認同感的基石。
目前新加坡已形成以公共組屋為主,私人住宅為輔的獨特住房體系,成功實現了「居者有其屋」。
新加坡住房體系由以組屋為主的公共住宅和以中高檔公寓、別墅為主的私人住宅構成,其中公共住宅占比達80%。受益於政府公共住房的大規模供應,新加坡住房自有率高達 90.2%,約 82%的人口住進了政府建造的組屋。

發展歷程
從租賃走向自有,從小戶型為主轉向大戶型
新加坡自治後的住房政策發展歷程,可劃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1960-1965)
以滿足中低收入者租賃為主要目標。
自治後,新加坡政府於1960年頒布《建屋發展法》,設立建屋發展局,大規模興建低標準、小戶型住房,以低價租給中低收入群體。
第二階段(1965-1970)
租賃住房轉向自有住房。
受脫離馬來西亞獨立建國影響,為增強民眾的國家認同感,政策轉向鼓勵中低收入階層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組屋。1964 年,新加坡政府推出「居者有其屋」計劃,鼓勵住房自有化。1968 年,為了提升民眾對組屋的購買能力和熱情,《中央公積金修改法令》出台,開始允許住房購買者使用中央公積金來購買組屋。
第三階段(1970-1980)
將公共住房供給對象的範圍擴展到中等收入群體。
截至 1975 年,已有 47%的人口入住組屋,中低收入居民的房荒問題基本解決,政府開始注重提升房屋質量和戶型。1974 年,國營房屋與城市開發公司成立,專門建設面向中等收入群體的大型 5 居室套房,房屋建設開始向高層化、高密度的方向發展。
第四階段(1980-1990)
公共住房市場步入成熟期。
組屋供應趨於飽和,建房數量明顯下降,組屋轉售市場逐步發展、成熟。居住在組屋的人口比例在1990年達到峰值87%,住房自有率達79%。
第五階段(1990年後)
開始發展私人住宅市場。
90 年代以來,小戶型組屋的保障功能已充分發揮,組屋供應開始以大戶型(4、5居室)為主;隨著民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全球化的發展,面向高收入居民、永久居民和外國民眾的私人住宅需求不斷增長。政府開始對私人住宅市場給予政策支持,推動其逐步發展。居住在組屋的人口比例開始下降,從1990年的87%下降至2016年的82%。

(來源: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