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5歲的俄羅斯男子和一名42歲的新加坡女子將於2026年10月9日在法院受審,兩人涉嫌參與洗錢及相關非法活動。
在2020年至2021年期間,該俄羅斯男子通過自己成立的一家本地企業服務提供商,為本地及外國客戶提供公司秘書服務。他擔任其中一名客戶公司的董事,並招募了這名新加坡女子及另外兩名個人,擔任至少五家其他公司的本地董事。
該新加坡女子開設了銀行帳戶,並控制了她擔任董事的兩家公司的其他銀行帳戶。調查顯示,該俄羅斯男子隨後與她共謀,允許身份不明的人員控制這兩家公司的銀行帳戶。2021年3月至6月期間,其中一個帳戶收到了超過16,200美元、221,500新加坡元和約100,000澳元,這些資金被懷疑是針對外國受害者的詐騙和投資騙局所得。在警方詢問時,她無法對這些資金的來源給出合理的解釋。
2021年11月,另一個銀行帳戶收到了一名外國受害者被投資騙局詐騙的近164,000美元。調查證實,該男子和女子有理由相信,他們參與了一項旨在代表未知人員保留或控制犯罪所得的安排。
由於涉及這兩家公司和兩個企業銀行帳戶,該俄羅斯男子和新加坡女子將分別被指控多項罪名,包括:
根據1992年《腐敗、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案》(簡稱「CDSA」)第47AA條的一項洗錢罪;
根據CDSA第44(1)(a)條的一項洗錢罪;以及
根據《計算機濫用法》(CMA)第3(1)條結合第10(1)條的兩項協助未經授權訪問兩個企業銀行帳戶的罪名。
此外,該新加坡女子原計劃在她的第三家公司帳戶中接收超過430,700新加坡元。在轉帳失敗後,她於2020年12月23日將同等金額的支票兌現,並將現金交給了一名該俄羅斯男子的未知同夥。經追蹤,這筆資金源自一起針對海外公司的詐騙案。她還將根據CDSA第47(2)(b)條被指控一項洗錢罪。
該俄羅斯男子還招募了兩名本地個人擔任兩家公司的本地董事。調查顯示,該男子告知他們無需對公司或銀行帳戶行使任何監督權。其中一人被要求開設企業銀行帳戶,而另一人則被要求放棄對該帳戶的控制權。針對這些行為,該俄羅斯男子將被指控以下罪名:
根據1871年《刑法》第417條,通過欺騙銀行關於公司最終受益所有者的身份來開設銀行帳戶的一項罪名;以及
根據CMA第3(1)條結合第10(1)條,協助未知人員未經授權訪問兩個企業銀行帳戶的一項罪名。
該俄羅斯男子還將面臨以下額外指控:
根據1871年《刑法》第417條,通過欺騙銀行關於公司最終受益所有者的身份來開設銀行帳戶的一項罪名;
根據1871年《刑法》第471條結合第468條和第109條,共謀使用偽造文件以進行欺詐的一項罪名;以及
根據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106A(2)條,與其保釋人達成協議,補償保釋人作為債券保釋人可能承擔的任何責任的一項罪名。
根據CDSA第44(1)(a)條和第47(2)條,洗錢罪最高可處以50萬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CDSA第47AA(1)條,洗錢罪最高可處以15萬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刑法》第417條,欺詐罪最高可處以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計算機濫用法》第3(1)條,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罪最高可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任何參與洗錢犯罪的人員採取嚴厲立場,將依法嚴肅處理違法者。警方提醒公眾,在擔任自己不了解的公司董事、開設企業銀行帳戶並將控制權交給未知第三方,或通過出借姓名和身份來換取報酬時,務必保持謹慎。
附件 A – 俄羅斯男子的14項完整指控清單

附件 B – 新加坡女子的8項完整指控清單

新加坡警察部隊公共事務部 2026年10月8日 @ 晚上 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