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近日逮捕了四名男子和兩名女子(年齡在23至40歲之間),他們涉嫌參與包括冒充政府官員、電商詐騙及冒充好友詐騙在內的多種詐騙活動。這六人將於2026年10月12日至16日被起訴,涉及的罪名包括:教唆欺詐、獲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教唆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代碼,以及為了金錢利益而故意提供欺詐註冊的後付費SIM卡。
調查顯示,這六名個體通過出讓或出售自己的銀行帳戶、協助接收或轉移資金、從詐騙受害者處收取現金等方式,為詐騙活動提供便利,使犯罪團伙能夠實施洗錢。其中,部分人員通過欺騙銀行開設帳戶,隨後將銀行憑證交給陌生人;一人非法泄露其Singpass憑證,導致犯罪團伙濫用其身份開設銀行帳戶;另一人則為了金錢獎勵協助犯罪團伙註冊SIM卡。
相關法律後果如下:
根據《1992年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第55A(5)條,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的罪行,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17條,欺詐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3(1)條,協助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的罪行,初犯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8A條,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代碼的罪行,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06年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騷擾)法》第39B條,為了任何利益而故意向他人提供欺詐註冊的SIM卡以便利犯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任何涉嫌詐騙的人員採取嚴厲立場,違規者將依法處理。詐騙團伙的成員或招募者將面臨至少6鞭、最高24鞭的強制性鞭刑。而通過洗錢為詐騙者提供便利的「錢騾」(Scam mules)則可能面臨最高12鞭的酌情鞭刑。這包括涉及《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下的特定洗錢罪行、《計算機濫用法》下的Singpass相關罪行,以及《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騷擾)法》下的特定SIM卡罪行。
警方提醒公眾,任何被發現與此類犯罪有關的人員都將被追究責任。根據「設施限制框架」(Facility Restriction Framework),涉及錢騾相關罪行的人員——無論是在調查中被評估為有風險,還是已被警告、處以罰款、起訴或定罪——都可能面臨銀行服務和手機線路訂閱的限制,以防止進一步便利詐騙活動。
欲了解更多關於詐騙的信息,公眾可訪問 www.scamshield.gov.sg 或撥打 ScamShield 熱線 1799。任何掌握此類詐騙信息的人員可撥打警方熱線 1800-255-0000 或在 www.police.gov.sg/i-witness 在線提交信息。所有信息將嚴格保密。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10月11日 上午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