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朱偉龍(中,譯音)在落網後,於2025年2月28日被引渡回新加坡面控。 (檔案照)
(新加坡訊)馬來西亞男子被指在吉隆坡協助管理一個針對新加坡人的「冒充政府官員」詐騙團伙,落網後遭引渡新加坡面控,被告否認有罪,並辯稱遭威脅被迫留下,控方列證指被告負債自願入伙,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半。
馬來西亞被告朱偉龍(35歲,譯音)面對一項共謀欺騙的控狀,指他在2024年12月初至2025年1月13日期間,在吉隆坡及其他地方,與其他跨國詐騙團伙成員共謀,冒充新加坡政府官員欺騙新加坡居民。
被告不認罪,案件去年11月開審,被告早前被判罪成,周四(25日)在國家法院被判刑。
根據新加坡警方早前發出的文告,馬新警方在2025年1月13日採取聯手行動,搗毀位於吉隆坡的冒充政府官員跨國詐騙團伙,共有16名年齡介於24歲至43歲的馬來西亞人被捕。這個團伙相信涉及超過50起騙案,涉案金額逾140萬新元。
控方結案陳詞顯示,這個集團在吉隆坡舊巴生路的一個辦公大樓內設立電詐中心,專門對新加坡居民下手。
團伙採取層級分工模式,先由第一層接線員假冒銀行職員,謊稱受害人的銀行戶頭出現異常活動或遭盜用,並勸說對方報警。
待受害人信以為真後,電話會轉接給假警官的第二層人員,後者表示受害人因涉嫌洗錢須受調查,索取銀行戶頭號碼及餘額等個人資料。第二層約有六、七人,由被告負責管理。取得的銀行資料過後會交給第三層人員。
即便在上班第二天便察覺工作涉及詐騙,被告仍連續工作了約10天。被告擔任主管,負責把印有新加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電話的名單分送給下屬,並傳達上級指示。每天下班前,他也會收集部屬的通話記錄轉寄給上級。
另外,上級也寄詐騙「劇本」給被告,電詐中心內也備有印有現役警員照片的偽造證件。被告入伙時,被承諾每月可獲得5000令吉底薪,通過試用期後,還能從騙款中抽取1%作為佣金。
被告在審訊中辯稱,他原本在吉隆坡賣水果,因回應一則TikTok廣告並參與面試後獲得這份主管工作。他稱自己在2024年12月2日,即上班第二天發現是詐騙中心後便想辭職,卻被要求繳付一萬令吉賠償,對方甚至威脅要傷害他的家人,他才被迫留下。
被告也稱,他隨後因女兒生病在12月中旬向上級請假4周。他在2025年1月13日返回中心,是因為母親遭不明男子上門威脅,他回去是為了嘗試協商能否分期付款繳還一萬令吉。
控方指出,被告曾在錄口供時說,在面試及取得相關資料時,就已經清楚那是電詐中心,但因當時無業才決定入伙。另外,他當時欠下六、七萬令吉的卡債,還欠友人近30萬令吉。這些供詞顯示,被告是因負債纍纍,經權衡後決定冒險加入團伙,而非被迫留下的無辜員工。
控方在判刑陳詞中也指,被告是跨國詐騙團伙的一員,團伙成員持續獲得目標受害人的姓名和電話等信息,還接受培訓並獲得劇本,以便在與潛在受害人聯繫時扮演好相應角色。
雖然被告是第二層人員,負責套取受害者的銀行資料,實際線上轉帳由第三層人員操作,無法在被告這層追蹤具體損失金額,但這並不意味著被告的罪行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因此,控方促請法官判他坐牢54至60個月。
被告律師求情時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罪行造成任何損失或涉及多少受害人,他也並未參與策劃電詐中心的運營,懇請法官判他坐牢1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