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警方(SPF)近日逮捕一名66歲男子,該男子涉嫌為一個與本地有關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OCG)的頭目。
2018年10月24日,來自刑事偵查局、警察情報局、特種行動指揮部,以及女皇鎮、文禮和湯申警區的警員,在全島十餘個地點同步展開突擊行動,地點包括芽籠、盛港、勿洛和宏茂橋,行動中多人被捕。該名男子是當時因涉嫌經營芽籠14巷和16巷非法賭檔而被捕的19人之一。該犯罪團伙運作系統化,內部設有荷官、助手、推廣人員,並在關鍵區域部署望風人員以偵測警方動向。這19人已於2021年3月10日被控違反《共同賭博場所法令》(CGHA)。此外,該名66歲男子還被控違反《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令》(OCA)、《濫用毒品法令》(MDA)及《濫用毒品條例》(MDR)。
該名男子之後潛逃,未按時出庭應訊。國家法院遂對其發出逮捕令。2025年2月13日,新加坡警方接到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通報,該男子因移民罪在馬來西亞被捕,並被處以3000令吉罰款。
在馬來西亞當局的大力協助與合作下,該男子於2025年2月28日被移交給新加坡警方。他已於2025年3月1日出庭,面對未結控狀。
根據《有組織犯罪法令》,任何身為或充當與本地有關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者,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共同賭博場所法令》,任何負責管理或協助經營非法賭場者,一旦罪成,可被處以5000至5萬新元罰款,並可兼處最長3年監禁。
根據《濫用毒品法令》,若有人因吸食特定毒品被定罪,且此前已有兩次同類定罪記錄,則可被判處5至7年監禁,並須接受3至6下鞭刑。
根據《濫用毒品條例》,任何處於監管令下卻未按時接受尿液檢測者,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4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3月13日 晚上9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