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介於22至41歲的男子,因涉嫌分別涉及兒童性剝削案件,將於2025年5月23日在法庭被控。
這六名男子均由刑事調查局下屬的專案犯罪組逮捕。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3月25日,一名37歲男子因涉嫌與一名年輕女性受害者進行商業性交易而被捕。該男子曾通過網絡結識該未成年受害者,隨後對其實施性行為。他將被控一項「與未滿18歲未成年人進行商業性交易」罪名,以及一項「為獲取性服務而與未滿18歲未成年人通信」罪名,控狀依據為《1871年刑法典》第376B條;
2024年7月5日,一名25歲男子因涉嫌與一名年輕女性受害者進行商業性交易而被捕。該男子曾通過網絡聯繫該未成年受害者,隨後對其實施侵入性性行為。他將被控八項「與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侵入」罪名,控狀依據為《1871年刑法典》第376A條;
2024年3月5日,一名22歲男子因涉嫌在其手機和電腦中持有兒童性虐待材料(CSAM)及淫穢影片而被捕。他將被控一項「持有兒童性虐待材料」罪名,依據為《1871年刑法典》第377BK條,以及一項「持有淫穢影片」罪名,依據為《1981年電影法》第30條;
2023年3月14日、3月22日及2024年3月18日,三名分別為30歲、41歲及35歲的男子,因涉嫌分別在其手機、存儲設備和/或電腦中持有兒童性虐待材料(CSAM)而被捕。三人將各被控一項「持有兒童性虐待材料」罪名,依據為《1871年刑法典》第377BK條。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77BK條,任何人若持有或已接觸兒童性虐待材料,並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屬於此類內容,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五年監禁,並可處以罰款或鞭刑。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76B條,任何人若為獲取報酬而與未滿18歲者進行性交易,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七年監禁,或處以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76A條,任何人若對年齡在14歲以上但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入行為,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十年監禁,並可處以罰款或鞭刑。
根據《1981年電影法》第30條,任何人若持有淫穢影片,一經定罪,可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高度重視兒童性剝削與虐待行為,將竭盡全力保護兒童免受此類傷害。任何被發現從事此類違法行為者,將依法嚴懲不貸。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5月22日 下午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