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本地男子傅津津(譯音)涉嫌夥同他人,跟蹤並強姦一名醉酒的澳大利亞籍單親媽媽,9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法庭經審訊後裁定其強姦罪名成立。
法官指出,傅津津口供前後矛盾,且與同謀蓄意跟蹤醉酒受害人,毫無徵求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意圖,案件將擇日宣判。

這起案件發生在 2021 年 1 月 30 日晚。據控方陳述,案發當晚,33 歲的受害單親媽媽與朋友到登布西山一帶的餐館慶祝生日,之後眾人轉往荷蘭村一家酒吧繼續聚會。
酒吧打烊後,有朋友提議到家中繼續喝酒,大部分人搭乘私召車前往,而受害人與一名女友人因遲遲叫不到車,滯留在原地。
兩人走到荷蘭村巴士站時,傅津津與 36 歲的同夥李傑上前搭訕,提出送她們回家。受害人起初拒絕,但因始終無法叫到私召車,最終同意了提議。
然而,在傅津津送受害人回到住所後,於當晚 11 時 50 分至次日午夜 12 時 10 分之間,對受害人實施了強姦。
庭審中,傅津津拒不認罪,但其供述的事發經過存在明顯矛盾:他先是聲稱 「受害人先撫摸他的大腿,自己為確認對方心意才接吻」,隨後又改口稱 「兩人接吻後受害人才撫摸他的大腿」。
法官結合受害人證詞、專家證人分析,以及當晚與受害人一同聚餐喝酒的朋友證言,認定受害人案發時因醉酒,完全不具備同意發生性行為的能力。
法官進一步指出,傅津津與李傑並非臨時起意,而是在荷蘭村一帶等待機會,主動跟蹤受害人,確認其處於醉酒狀態後才實施侵害,這一行為充分說明傅津津從始至終沒有徵求受害人同意的意圖。
此外,行車記錄器記錄下的內容顯示,傅津津在事後多次擔心自己身份被認出,進一步印證其犯罪後的心虛狀態。
對於傅津津 「起初否認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是怕妻子發現」 的辯解,法官明確表示不予採信,認為這是其為掩蓋罪行編造的謊言。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同夥李傑早前已承認非禮受害人的罪名,於去年 3 月被判處監禁 20 個月、鞭打四下,此次庭審中,李傑也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
目前,傅津津的強姦罪名已成立,案件將等待後續宣判,他將為自己的惡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