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移民專題】之新加坡家族辦公室

2022年10月04日   •   9234次閱讀

2.如果申請人資產管理規模超過5000萬新幣,選擇13O項目還是13U項目?

申請人不應該以基金規模的大小來決定選擇13O或13U稅收激勵計劃,而是應該考慮其基金的性質以及基金是否能達到相應稅收激勵計劃的門檻要求。 比如說,13O對於基金法律實體是有限制的,基金的法律實體必須是新加坡註冊公司。而13U比較有靈活性,對於基金法律實體無限制並且基金的管轄權也無限制。

如果申請人需要更靈活的結構,那麼應該考慮申請13U項目。但如果申請人傾向於以新加坡為中心的結構,申請人應該考慮申請13O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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