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61歲男子因違反《2009年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 2009,簡稱POA),將於2025年12月17日分別出庭受審。
兩起案件的具體情況如下:
2024年6月22日,一名61歲男子涉嫌組織了一場公眾集會及多場步行遊行,以紀念某宗教團體的搬遷。該集會和遊行活動在新加坡六個不同地點展開,持續長達八小時。活動中使用了五輛裝有強光燈的彩車,信徒們邊走邊觀看沿途表演,最終抵達寺廟。該男子明知自己未依照《公共秩序法》第7條申請相關許可,仍執意組織活動。他將被控兩項罪名: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集會和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遊行,均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1)(a)條。
2024年10月24日,另一名61歲男子涉嫌組織了兩場紀念神祇的遊行活動。第一場遊行中,兩輛裝有LED燈並播放高音量音樂的彩車占據了巴耶利峇路附近的一條服務車道,信徒們聚集在兩輛彩車之間行進。儘管該男子已獲得在寺廟附近空地舉辦集會的許可,但警方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步行遊行。即便現場警察多次警告其行為已違反許可條件,他仍執意繼續第一場遊行。第二場遊行中,信徒們占據了巴耶利峇路最左側車道,朝附近的一座寺廟返程。然而,該男子並未就此次在巴耶利峇路上的遊行申請任何許可。他因此將被控兩項罪名:第一場遊行違反了許可條件,依據《公共秩序法》第16(1)(c)條;第二場遊行則屬無許可組織公眾遊行,依據第16(1)(a)條。
根據《公共秩序法》,未經許可組織公眾集會或遊行,或違反許可所附條件組織相關活動,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若為再犯者,則可能面臨最高1萬新元罰款、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新加坡警察部隊提醒公眾:在新加坡,未經警方許可組織或參與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均屬違法,將構成違反《公共秩序法》的罪行。我國法律與政策旨在平衡公眾表達自由的需求,與維護社會秩序與和平的必要性。
更多關於警方許可事宜的信息,請訪問:https://www.police.gov.sg/E-Services。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2月16日下午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