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司法法院。(圖:陸佳麗)
一對男女曾簽署婚前協議,約定財產獨立且離婚後互不尋求任何形式的贍養費。不過,美籍女子在離婚後,卻向新加坡籍丈夫提出多項要求包括支付贍養費、學費等。法官拒絕女方訴求,指其立場「極不合理」。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這對夫婦於2018年3月結婚,在九個月後便開始分居,六年後離婚,未有子女。雖然兩人在結婚前簽署婚前協議,約定財產獨立且離婚後互不尋求任何形式的贍養費。但如今,29歲的美籍妻子卻向新加坡籍丈夫提出多項要求:支付贍養費、分割包括2019年9月購買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婚房出售款項在內的資產,以及約8萬8740美元(11萬4380新元)的大學學費。
雙方於婚前在美國簽署婚前協議,明確約定現有及未來取得的財產均屬個人獨立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協議由各自律師協助擬定並簽字見證。
他們於結婚兩周後再簽署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內容包括若妻子的父母發現兩人結婚並停止支付大學學費,丈夫將承擔其後續學費及"合理租金",妻子需每學期初向丈夫提供學校帳單。
曾要求公平分割全部資產
在離婚訴訟開始時,妻子曾要求公平合理地分割全部資產,後又改為僅要求分割婚房。
針對婚房一事,法官要求他們在判決後一年內公開出售。在扣除費用及約34萬1550美元(約43萬9651新元)的未償還房貸後,售房款項建立在優先清償抵押貸款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直接與間接貢獻度進行分配:妻子獲得34.1%,丈夫獲得65.9%。
另外,妻子也要求丈夫支付每月1500美元(約1930新元)的贍養費,總額約8萬8740美元(約11萬4231新元)的學費及約4萬零900美元(約5萬2649新元)的律師費。
法官指出,授予前妻贍養費的核心原則是財務維持,但必須考慮婚姻破裂後的「新現實」。
法官明確表示,前妻無權要求為其生活方式而拿到全面補貼,必須「以合理的努力獲取有酬職業以維持婚變前的生活水平」。她也強調:「妻子承認即便無業也能實現經濟自足,且具備謀生能力。綜合考慮所有案情及極短的婚姻,本院認為不給予贍養費是恰當的。」
妻子稱父母斷絕關係 要求丈夫支付學費
妻子稱父母於2018年左右發現她結婚後和其斷絕關係,而她為了支付學費和姑姑借了25萬美元(32萬1811新元)。
但是,根據丈夫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2019年至2023年期間妻子與母親和家人關係融洽。對此,妻子辯稱互動僅是禮貌上的往來。
法官對此指出,補充協議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於婚前協議,且無證據表明她被父母斷絕提供經濟支持。另外,妻子既未滿足協議中「每學期提供帳單」的前提條件。
妻子也說,丈夫承諾支付律師費。丈夫承認這為事實,但強調當時只同意在離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支付,而他做出該提議是因為當時他們嘗試友好解決糾紛。
法官認為,沒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顯示丈夫需要支付妻子的律師費。
法官在總結時表示:「女方在附加事項中採取極不合理立場;這無疑是一段無子女的短暫婚姻,且雙方也在結婚前簽署了婚前協議。儘管獲得法律諮詢,女方仍選擇違背協議的條款,堅持她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