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警方近日逮捕了24人,包括16名男子和8名女子,年齡介於16至51歲之間,涉嫌參與多種詐騙活動,包括冒充政府官員騙局、求職騙局、電商騙局、投資騙局、網絡戀愛騙局以及性服務騙局,涉案金額超過310萬美元。他們將於2026年2月2日至6日陸續出庭受審,指控涉及與詐騙資金洗錢相關的多項罪名,包括教唆欺詐、非法獲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收益、教唆未經授權訪問電腦資料、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碼,以及為牟利 knowingly 提供虛假註冊的後付費SIM卡。
調查發現,這24人通過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銀行帳戶、協助接收或轉移詐騙資金、從受害者手中收取現金等方式,為犯罪團伙實施洗錢提供了便利。部分嫌疑人甚至欺騙銀行開設帳戶,並將網上銀行登錄憑證交給不明人士使用。其中一人被指非法泄露了自己的Singpass帳號,致使犯罪團伙冒用其身份開設銀行帳戶;另一人則涉嫌協助犯罪集團註冊SIM卡,以換取承諾的現金報酬。
根據1992年《反腐敗、毒品販賣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收益)法令》第54(5)條,非法獲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最高可判十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第55A(5)條,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收益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17條,欺詐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1993年《電腦濫用法令》第3(1)條,首次被定罪者協助未經授權訪問電腦資料最高可判兩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第8A條,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碼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1906年《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滋擾)法令》第39B條,明知是虛假註冊的SIM卡仍提供給他人用於犯罪並從中獲利者,最高可判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
警方對任何參與詐騙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所有涉案人員都將依法嚴懲。自2025年12月30日起,詐騙主謀及詐騙團伙成員或招募者將面臨至少六下、最多二十四下的鞭刑;為詐騙分子洗錢的「資金搬運工」也將面臨最高十二下的酌情鞭刑。這一規定涵蓋《反腐敗、毒品販賣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收益)法令》中的部分洗錢罪名、《電腦濫用法令》中的Singpass相關犯罪,以及《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滋擾)法令》中的部分SIM卡犯罪。
根據「設施限制框架」,凡涉及資金搬運相關罪行者——無論正處於調查中並被評估為高風險、曾收到警告、繳納罰款、已被起訴或已定罪——都將面臨銀行服務與行動電話號碼訂閱的限制,以防止其繼續協助詐騙活動。
逮捕現場照片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6年2月1日 上午10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