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8日,一名40歲的男子林志偉(Lim Zhi Wei,簡稱「林」)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其中包括《1992年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第51(1)(a)條所指的「參與安排,以協助他人控制犯罪所得利益」的罪名,以及《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3(1)條與第12條所指的「協助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程式」的罪名。林志偉因此被判處13個月監禁,並處以2400新元的罰款。
一項控罪指其參與安排,協助他人控制犯罪所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簡稱「CDSA」)第51(1)(a)條;
另一項控罪指其協助他人明知故犯地操作計算機功能,以非法獲取程序訪問權限,違反《計算機濫用法》(簡稱「CMA」)第3(1)條與第12條。
案件詳情
商業事務局(簡稱「CAD」)的調查顯示,2022年12月間,林志偉在某個身份不明的Telegram群組中看到一則廣告,一名身份不明的人提出,只要提供銀行帳戶供其使用,便可每月獲得500新元的報酬。
儘管林志偉有理由相信其銀行帳戶可能被用於接收非法遠程賭博活動的資金,但他仍接受了這項「工作」。隨後,他將與自己POSB銀行帳戶關聯的網上銀行登錄信息透露給了該名陌生人。
2023年1月至2月期間,林志偉的POSB銀行帳戶共收到1,095筆存款,總額達436,532.47新元。而林志偉本人則因此獲得了1,000新元的報酬。
根據《CDSA》第51(1)(a)條規定,任何人若參與或涉及某項安排,且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安排將協助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所得利益,並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曾從事或正從事犯罪活動或從中獲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以50萬新元罰款、10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CMA》第3(1)條與第12(1)條規定,任何人若協助他人未經授權訪問電腦程式,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以5,000新元罰款、2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若為第二次或多次定罪,最高可被處以1萬新元罰款、3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對於任何涉及清洗犯罪所得的行為,將採取嚴肅處理態度,並依法嚴懲。公眾應提高警惕,切勿為獲取金錢利益而將銀行帳戶交由他人控制。為避免捲入洗錢活動,市民切勿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帳戶進行資金接收或轉帳。同時,應警惕那些看似誘人、承諾快速輕鬆獲利的「賺錢機會」。一旦發現個人銀行帳戶被用於接收或轉移犯罪資金,相關人士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8日,下午2時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