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顧文瑞(又名高振揚)處以35萬新元的民事罰款,原因是他涉嫌虛假交易海普股份有限公司(HHL)和中央酒店股份有限公司(HGC)的股票,並在未經券商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名義的帳戶進行交易。
根據調查,從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顧文瑞為人為拉高HHL與HGC兩檔股票的收盤價,不僅動用自己的交易帳戶,還擅自使用兩名下屬的帳戶進行非法交易。
在此期間,他分別在554天和56天內,人為操縱了HHL和HGC的股票收盤價。
顧文瑞已承認違反《證券與期貨條例》第197(1)(b)條及第201(b)條,並同意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罰款,無需經法院審理。此外,他也承諾在兩年內不再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職務,也不參與公司管理事務。
此次民事處罰行動,源於新加坡警方商業調查局與金管局的聯合調查,案件最初由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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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訊
(A)民事罰款制度
民事罰款不屬於刑事起訴,也不會導致刑事處分。該制度自2004年初啟動,旨在補充刑事制裁,以更精細的方式打擊市場不當行為。根據《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32條,金管局可與涉事個人達成協議,要求其支付民事罰款,無論是否承認違規責任。罰款金額最高可達違規所得利潤或所避損失的三倍,但個人最低罰款為5萬新元(非公司法人)或10萬新元(公司法人)。
(B)違規時段適用的《證券與期貨條例》第197(1)(b)條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若以創造特定證券價格的虛假或誤導性表象為目的,無論是親自操作、促使他人操作或採取一系列行為,均屬違法。
(C)違規時段適用的《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01(b)條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參與證券的認購、購買或出售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從事構成欺詐或誤導、或可能構成欺詐或誤導的行為、做法或商業活動,均屬違法。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月13日 下午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