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5日,現年41歲的陳斌珏(「陳」)因觸犯《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第44(1)(a)條(依據第44(5)(a)條可被檢控),被判監禁28個月。
經商業事務局調查發現,陳曾擔任狄奧尼蘇斯生活有限公司(「狄奧尼蘇斯」)及新積分私人有限公司(「新積分」)的董事。2019年4月,陳與一個身份不明的中國籍人士組成的洗錢集團合謀。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集團從事犯罪活動,且其資金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陳仍同意讓狄奧尼蘇斯及新積分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接收該集團的非法款項。
由於陳與該洗錢集團的合謀,2019年6月26日,狄奧尼蘇斯的公司銀行帳戶收到了一起假冒公司電話詐騙案中受害外國企業匯入的1,277,192.47新元。次日,該帳戶向海外銀行帳戶轉出296,639.00新元。所幸銀行成功追回資金,受害公司也已取回款項。
此外,陳還涉嫌向狄奧尼蘇斯和新積分的公司服務提供商提供虛假信息,故意誘使其向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提交不實文件,構成欺詐罪;同時,她還提交偽造文件給銀行,企圖掩蓋資金流入及流出的真相,構成偽造罪。這些罪名雖未單獨起訴,但在量刑時已被納入考量。
根據《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任何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安排將協助他人保留或控制犯罪所得利益,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參與此類安排,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罰款最高50萬新元,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絕不容忍任何人明知其銀行帳戶被用於接收詐騙款項及洗黑錢,將堅決採取嚴厲執法行動。此類犯罪嚴重損害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警方對此類行為持零容忍態度,將持續加大打擊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新加坡金融體系進行非法資金流動。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1月5日 下午6時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