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三讀通過印花稅修正案,規定當住宅房地產或股權從控股公司轉移到生前信託時,即使沒有明確的實益所有人,也必須繳付額外轉名印花稅。
在新規定下,如果將股權轉移給生前信託,而所有權至少是50%,就需要繳付多達44%的額外轉名印花稅。
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徐芳達在國會為修正案提出二讀時指出,這是繼今年5月初,當局規定所有將住宅房地產轉移到生前信託的交易須支付額外買方印花稅後,所推出的措施。
徐芳達說,在這之前,住宅房地產轉移到沒有明確列出受益所有人的生前信託時,是無需繳付額外買方印花稅。信託是相當複雜的工具並有不同的用處,因此政府經過詳細研究後,才決定如何處理住宅房地產轉移到信託的事項。
他表示,出台新印花稅能確保無論是通過信託或個人直接購買住宅房地產,都必須繳納印花稅。
另外,徐芳達指出,如果公益機構是生前信託的唯一受益所有人,那可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