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8歲的馬來西亞女子因涉嫌參與稅務及洗錢犯罪,將於2025年7月9日在法庭被提控。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自2024年9月起對該女子展開調查,懷疑她設立多家商品與服務稅(GST)註冊實體,意圖向IRAS騙取虛假的GST退稅。調查顯示,這些GST註冊實體並無實質業務活動,無法支持其進項稅申報。在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間,該女子及其所設立的實體涉嫌提交超過140萬新元的虛假GST進項稅申報。
由於案件存在洗錢犯罪跡象,IRAS隨即與商業事務局(CAD)緊密合作,迅速展開洗錢調查。據CAD調查發現,該女子在2019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間,涉嫌轉移21.3萬新元,這些款項代表其犯罪所得,目的是將資金轉移出境,脫離司法管轄範圍。
該女子將在法庭面臨以下罪名控訴:
稅務罪名
87項在GST報稅表中提交虛假資料的罪名,違反《商品與服務稅法》(第117A章,2005年修訂版)第62(1)(b)條;
4項妨礙IRAS官員執行職務的罪名,違反《商品與服務稅法》第66條;
洗錢罪名
3項轉移代表其犯罪所得資產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7(1)(b)條;
3項轉移代表其犯罪所得資產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1992年)第54(1)(b)條;
虛假GST退稅申報的刑罰
蓄意通過提交虛假GST報稅表,少報銷項稅、多報進項稅、漏報應稅供應或虛增交易以逃避稅務,屬於嚴重犯罪。一經定罪,罪犯可被處以所漏稅款三倍的罰款,或最高1萬新元的罰款,或最高7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洗錢罪的刑罰
根據《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任何人若隱瞞、偽裝、轉換、轉移、移出司法管轄區、獲取、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利益,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新加坡對虛假GST退稅申報及相關洗錢活動採取嚴厲態度,將依法堅決執法,絕不姑息任何違法行為。
舉報不當行為
企業或個人若發現自身存在不當行為,應立即舉報。IRAS在決定執法行動時,將把主動舉報視為減輕情節。有意舉報者可通過以下方式聯繫: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調查與法務部
紐頓路55號,稅務大廈
新加坡 307987
舉報者現金獎勵
凡提供信息或文件,導致成功追回原本可能流失稅款者,將獲得相當於所追回稅款15%的獎勵,上限為10萬新元。所有獎勵由稅務局長酌情決定,並確保舉報者身份絕對保密。
警方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8日 下午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