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30日至7月11日,淡濱尼警區展開為期12天的執法行動,共逮捕536人,其中包括352名男性和184名女性,年齡介於16至81歲之間。他們涉嫌參與超過2400起詐騙案及非法放貸活動,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
在被調查的536人中,有391人涉嫌參與各類詐騙活動,主要涉及電子商務、投資、求職、租房及釣魚式詐騙,同時也涉及洗錢罪行,相關交易金額超過1200萬新元。另有145人涉嫌參與高利貸詐騙及非法放貸活動,非法交易金額超過25萬新元。此外,這536人中有36人還因涉嫌其他罪行被正式逮捕。
淡濱尼警區指揮官黃俊祥高級助理警察總監表示:「此次為期12天的執法行動,體現了警方堅決打擊詐騙和非法放貸活動的決心。每一次逮捕和調查,都意味著非法活動的渠道被進一步壓縮。警方將持續瓦解犯罪網絡,並對出借銀行帳戶供犯罪使用的人員採取嚴厲執法。我充分肯定警員們的專業精神和團隊協作,他們不辭辛勞地守護社區,抵禦詐騙與非法放貸的侵害。」
警方提醒公眾,切勿因看似誘人的快速賺錢機會而出借個人Singpass帳號、銀行帳戶,或代他人接收及轉帳資金,以免淪為犯罪活動的共犯。
欲了解有關詐騙的更多信息,公眾可瀏覽www.scamshield.gov.sg,或致電防騙熱線1799。若掌握相關詐騙線索,可撥打警方熱線1800-255-0000,或通過www.police.gov.sg/i-witness在線提交信息,所有資料將嚴格保密。
附件——相關罪行處罰條例
《刑法典》1871
詐騙罪:根據《刑法典》第420條,屬違法行為,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並處罰金。
《防止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法令》1992
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根據該法令第55A條,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金5萬新元,或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電腦濫用法令》1993
未經授權泄露訪問代碼:根據該法令第8A條,屬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金1萬新元,或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兩者並罰。
《放貸人法令》2008
協助非法放貸活動:根據《放貸人法令》2008,屬違法行為。初犯者可被處以3萬至30萬新元罰款,強制判處最高4年監禁,並強制接受最多6下鞭刑。累犯者面臨同等罰款,但強制監禁期延長至最高7年,並強制接受最多12下鞭刑。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13日 晚上9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