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自稱前往柬埔寨工作卻被困在詐騙園區內的菲律賓女子,因參與犯罪集團並共謀詐騙新加坡公民,於周一(8月24日)被判處 25 個月監禁。
法官認定,檢方已證明 35 歲的德·維拉(De Villar Rizalyn Panganiban)的所有指控成立,並指出她並非在被迫或受脅迫的情況下實施這些犯罪行為。
首席地區法官 Thian Yee Sze 表示,雖然她在柬埔寨金邊活動時受到一定限制,但她擁有相當大的自由,完全可以離開該團伙的場所或尋求幫助。
去年 9 月,新加坡警察部隊(SPF)與柬埔寨國家警察開展跨境行動,成功瓦解該詐騙集團,德·維拉是其中 12 名被起訴的人員之一。
此次行動中,數名新加坡人和馬來西亞人與德·維拉一同被起訴,而她是首位接受審判的人員。
該女子的陳述
德·維拉聲稱,一名朋友向她推薦了一份海外工作,月薪為 1,500 美元。
2025 年 3 月下旬,她經由馬來西亞前往柬埔寨,抵達後護照被沒收,隨後被帶往一個呼叫中心,並在那裡被分發了詐騙劇本。
德·維拉在刑事法律援助計劃下,由 Chooi Jing Yen 律師事務所的 Chooi Jing Yen 律師和 Claire Chong 律師代表。
辯方律師對德·維拉對新加坡的認知提出了質疑,因為她否認知道新加坡的位置,甚至認為新加坡在中國。
她還試圖將自己塑造為一個對新加坡一無所知的形象,稱自己此前從未離開過菲律賓。
與此相反,副檢察官 Suhas Malhotra 和 Yeo Kee Hwan 指出,證據顯示德·維拉清楚目標區域是新加坡,因為她接觸到了新加坡的地址、貨幣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等機構的信息。此外,她還被要求模仿新加坡英語口音。
Thian 法官表示,要成立該項指控,德·維拉並不需要了解新加坡的具體特徵、是否位於東南亞或是否是一個獨立國家。相反,只需證明她知道新加坡是一個特定的地點或區域即可。
法官指出,即便她的地理認知模糊或不知道新加坡的具體位置,證據依然表明她知道新加坡是一個特定的地點,且該地正在發生或計劃發生犯罪活動。
辯方辯稱,沒有證據證明德·維拉是該集團的成員,她沒有通過考核,也沒有參與招募他人等活動,僅僅出現在園區內不足以判定其為成員。
然而,檢方表示德·維拉接受了培訓並獲得了一定金額的資金。
法官認可了證明其成員身份的證據。法官認為,雖然她沒有護照,但她持有手機,完全可以尋求幫助或嘗試逃離。
儘管她沒有通過考核,但她參與了園區分配給她的任務,例如參加培訓並加入聊天群組。
關於共謀者的身份,法官提到德·維拉本人曾承認有其他人提供培訓和資金。
Thian 法官認為,這足以證明該案件涉及其他共犯。
檢察官 Yeo 女士請求對德·維拉判處至少 27 個月監禁,並稱該詐騙集團組織嚴密且運作成功。
她表示,在一年多的運作時間內,該集團導致至少 528 起報案,涉案損失高達 5,250 萬新加坡元(約 4,130 萬美元)。
Yeo 女士指出,像該集團實施的這種冒充政府官員的詐騙,是新加坡最獲利的詐騙類型,損失金額僅次於投資詐騙。
對此,Chooi 律師請求將刑期縮短至 15 個月以內,理由是其配合了當局調查,應獲得減刑。
他不同意關於損害程度的認定,稱 5,250 萬新加坡元的損失數字「不過是傳聞」以及調查人員的一面之詞。
他強調,德·維拉成為成員的時間不足一個月,全年的損失總額不應全部歸咎於她。
Chooi 律師表示:「除了待在詐騙中心,她什麼也沒做。」
根據法律,加入有組織犯罪集團最高可被判處五年監禁,罰款 10 萬新加坡元,或兩者兼施。
而共謀詐騙罪最高可被判處 10 年監禁並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