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法律政務部高級政務部長穆拉利·皮萊(Murali Pillai)周三(11月4日)在國會表示,警方正在調查一名涉嫌詐騙的男子。此前法院發現,該男子存在一種慣用模式,即利用殼公司租賃住宅物業以實現「免租金」居住。
穆拉利補充說,官方接收員(Official Receiver)也在調查其是否涉及欺詐交易和錯誤交易罪行,而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則在審查相關實體和個人是否違反了《公司法》。
官方接收員是一名公職人員,其職責包括調查錯誤交易罪行、在強制清盤案件中擔任清盤人,以及監督私人清盤人。
涉嫌詐騙罪成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並可能被處以罰款或鞭刑,或兩者兼施。
「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我不會透露更多細節。我所說的一切不應被視為對是否已構成犯罪的定論,」穆拉利表示。
他是在回答國會關於利用殼公司租賃住宅物業並逃避租金的質詢。
此次質詢源於上個月的一項法院裁決。法院發現一名美國男子存在一種「模式」,即利用殼公司在住宅物業中免費居住。
在10月7日發布的一項判決中,一名由安東尼·托馬斯·普萊斯(Anthony Thomas Price)使用的公司被命令將其位於 Kembangan 的一處洋房歸還給房東,並支付欠租及其他款項。
法官還發現,普萊斯在2019年至2024年期間,利用殼公司租賃了另外兩處洋房。
截至10月,涉及 Kembangan 住宅物業的案件已達成和解,而涉及 Siglap 住宅的另一宗案件仍在審理中。
在國會中,皮萊部長表示,公司合法租賃住宅物業是允許的,例如用於安置派駐新加坡的員工,且通常由公司而非其董事或股東承擔租金責任。
但他強調,法律不允許將公司作為詐騙的掩護,也不允許設立公司的人員藉此逃避責任。
穆拉利指出,除了可能的刑事處罰外,相關人員還可能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例如在欺詐交易或錯誤交易的情況下。
「如果公司形式被濫用於不正當目的,法院可以無視其公司法人地位,」他補充道。
針對議員葉鴻文(Yip Hon Weng)關於是否應強制要求公司租賃住宅時提供個人擔保的提問,皮萊表示,此類規定會降低靈活性。
目前,房東可以在將物業租賃給公司之前,要求董事或其他個人提供個人擔保。
「(一刀切的強制規定)會限制房東和租客之間能夠達成的真實協議,並給合法交易帶來不必要的負擔,」穆拉利說。
「同時,這種要求可能無法阻止那些決心詐騙的人,因為他們可以任命一個沒有資產的董事來提供擔保。」
穆拉利還鼓勵房東在簽署租賃協議前進行盡職調查,並指出了相關資源,例如房地產代理理事會(CEA)的核查清單,其中包括通過 ACRA 核實公司的註冊詳情等。
引用小額宣判法庭(Small Claims Tribunals)的備案數據,穆拉利表示,從2021年到2025年,每年提交的與住宅租賃相關的索賠案件在1,100至1,840件之間。
在這些案件中,每年約有14至40件(約占1%至2%)的索賠原告指明為「欠租」,且被告方為公司或其他實體。
小額宣判法庭可審理最高20,000新加坡元的合格索賠,若雙方同意,可提高至30,000新加坡元。
穆拉利表示,金額更大的索賠則提交至民事法院,而民事法院的備案系統並不記錄索賠是否涉及欠租。
議員法德利·法齊(Fadli Fawzi)還詢問,禁止資本極低或無可回收資產的殼公司租賃住宅物業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穆拉利回應稱,公司以極低資本成立有「合理理由」,例如創業者通過貸款而非資本為公司提供資金。
他補充說,政策必須在房東和租客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以免在無意中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穆拉利還指出,房東可以通過小額宣判法庭和《扣押法》(Distress Act)等快速程序尋求收回物業的救濟。
「但如果你想進一步要求在無需通知的情況下快速下令騰空物業,我認為這將使天平過於向房東傾斜,」穆拉利說。
針對人們對模仿案例的擔憂,穆拉利表示,目前對普萊斯的調查是一個「信號,告訴那些想要效仿的人,應當謹慎行事」。